《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尽职指引》讨论材料已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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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参考报》记者28日从接近监管层人士处获悉,《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尽职指引》讨论材料(以下简称“尽职指引材料”)已下发到各大信托公司,其中涉及信托产品设立、管理运用、终止清算等各环节的尽职要求。此外,新的信托公司分类评级指引、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等一揽子监管新规在征求各方意见后,正式文本将于近期出台。对此,业内专家表示,按照信托业风险处置“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监管新规明确信托公司职责意在为打破“刚性兑付”做准备。
尽职指引材料显示,未来信托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尽职指引材料、信托文件,在信托设立、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以及信托终止清算等各个环节充分履行受托人应尽的职责,并且在上述环节中及时披露信托业务的相关信息,确保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其中,在信托设立阶段,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或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外,信托公司应当在信托设立前就信托财产的运用对象、方式等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完成后,信托公司应以书面形式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
针对近来销售市场出现低价“团购”信托等乱象,监管新规还将明确,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有效识别委托人身份,妥善保存委托人身份资料,并要求委托人对信托财产来源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信托公司应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向委托人推介信托产品或者提出信托财产运用建议,充分揭示信托公司在风险评估时发现的风险。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以任何方式承诺最低收益等。
对此,格上理财研究中心信托研究员王燕娱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直言,尽职指引材料就是让投资者认识到,在信托公司卖者尽责的情况下,再出现信托公司尽责范围外的风险,所产生的损失就需要买者自负。这可以说是为未来打破刚性兑付做一个铺垫。比如新指引在产品设立部分提到,信托公司制作信托文件时,对信托文件中免除或限制信托公司责任的条款,应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或采取其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
所谓“刚性兑付”,就是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实际上,相关部门并没有对风险项目实施‘刚性兑付’的规定,是信托公司担心风险事件会对整体业务产生不利影响,而形成的行业隐性规则。”上述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
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此前在2014中国信托业年会上也坦言,信托业要想改善自己的形象,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唯一的出路是练好内功,明确责任。“尽责首先要明责,明了责,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才能更好地履责尽责,进而实现担责问责。”杨家才表示。他透露,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信托公司新的分类评级制度未来将陆续出台。
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尽职环节,尽职指引材料明确,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约定或有不得已事由时,可以委托第三人代为处理。在此类情况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信托公司应对第三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对于事物管理类信托,信托公司将在信托文件中明确: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所以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
“一般信托公司主动管理业务的尽责情况都比较好,而以前出问题比较多的就是通道业务,这次也进行了事前明确。”对此,一不愿具名的信托公司高管直言。他认为尽职指引材料相比于《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更加细化,有助于切实量化受托人的谨慎管理义务,对于加强“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投资理念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就讨论材料来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监管层对信托公司的间接保护。未来信托公司如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依法免责或减责。”该信托公司高管表示。
对此,王燕娱则认为,尽职指引材料的出台是一把双刃剑。从内容来看,对信托公司从产品发起到发行,到投后管理,直至最后到期兑付各个阶段提出要求和表明责任。这可以说是对信托公司提出更高的要求,相信信托公司为了避免自身因未尽责而必须兜底的事情发生,未来在发行产品方面会更加谨慎和严密。
“不过,我个人还是觉得,很多风险环节是不能量化到指引当中的,比如道德风险,或一些职责的定位尚存在歧义等,这些还有待监管层细化和解决。”王燕娱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