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商务部部长高虎城作了关于广东、天津、福建和上海四个自贸试验区调整法定行政审批决定的说明。
高虎城的说明,国务院决定推广上海自贸区试点经验,设立广东、天津、福建三个自贸试验区,并扩展上海自贸区的范围;在全部试点区内,对于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停止实施企业设立、变更等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其中,广东自贸区涵盖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和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天津自贸区涵盖天津港片区、天津机场片区和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福建自贸区涵盖平潭片区、厦门片区和福州片区,上海自贸区的扩展区域则包括了陆家嘴金融片区、金桥开发区片区和张江高科技片区。
在这四个自贸区内,4部法律的12个涉行政审批条款将被调整。涉及调整的法律条款包括:外资企业法第6条、第10条、第20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第13条、第14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第7条、第10条、第12条第2款、第24条;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8条第1款。
在阐述理由时,高虎城说,扩展上海自贸区范围,可以在较大空间范围内更好地测试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业开放、事中事后监管等改革开放创新措施的效果,对政府管理制度改革进行更为充分的试验,并充分发挥浦东新区优势;加设3个新区,可以与上海经验形成互补试验和对比试验,充分检验相关改革开放措施的实施效果以及复制推广的可行性,为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进一步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已讨论通过了上述方案的草案,由于涉及对法律的调整,在本次会议上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表决。根据草案,调整将从2015年3月1日起,在3年内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