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管理办法出炉 投资者须实名
2014-12-19    作者:记者 吴黎华/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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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业协会18日公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作为第一部涉及众筹行业的监管规则,《办法》就股权众筹监管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界定,包括股权众筹非公开发行的性质、股权众筹平台的定位、投资者的界定和保护、融资者的义务等。
  《办法》明确,股权众筹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在投资者门槛方面,《办法》对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设定主要参照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同时投资者范围增加了“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以避免大众投资者承担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资风险。
  《办法》将股权众筹平台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对于从事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的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平台),主要定位服务于中小微企业,众筹项目不限定投融资额度,充分体现风险自担,平台的准入条件较为宽松,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在股权众筹平台的经营业务范围方面,为避免风险跨行业外溢,《办法》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兼营个人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在禁止性行为方面,《办法》明确,股权众筹的融资者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不得在股权众筹平台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融资信息。
  在行业管理方式上,证券业协会将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业进行自律管理。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证券业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日常管理。《办法》还明确,证券经营机构在企业融资服务方面具备一定经验和优势,可以直接提供股权众筹融资服务,在相关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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