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日前对外发布消息,自2015年1月1日起,山西省属国有企业高管任职和薪酬情况等重大企业财务信息以及其他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违反规定要受到相应处罚。
山西省政府出台《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企业财务预算、财务会计报告、生产经营管理、大额度资金运作、职工权益维护、环保信息等可能对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产生较大影响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其中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和年度薪酬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
办法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省属国有企业书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省属国有企业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按照有关规定不予提供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山西省政府要求,省属国有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及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省属国有企业公开虚假信息的,有权向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机构)举报。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