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消费税改革应立法先行
2014-12-16    作者:张国栋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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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半个月内两次上调引发热议。一些人对消费税“两连涨”表示不解。对此有专家表示,在我国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污染治理任务日益艰巨的情况下,通过提高消费税来抑制成品油消费过快增长,应是情理之中。
  理性来看,专家所言不无道理。上海财大胡怡建教授认为,成品油作为重要资源,既是生产资料,又是消费品。油价下跌,对生产企业降低成本是有利的,但对于引导燃油消费是不利的。在政策设计上,应当把两者区分开来:在生产领域完全与国际接轨,油价该降多少就降多少;在消费领域则需要一些对冲手段,让油价保持在合理水平,不能过低。
  消费税改革作为深化财税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就已经明确。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并非“心血来潮”,而是势在必行。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无论油价涨跌与否,成品油消费税都是提高的趋势。
  但成品油消费税半个月内两次上调,却不仅突然而且缺乏“税收法定”依据,自然要引发“热议”。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立法”,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依法治国”。如果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好多事情就不免陷入盲目,即使利国利民,也显得师出无名,难以得到广泛认同。比如事关民众“钱袋子”的消费税,目前还没有人大立法,沿用的仍是那个“暂行条例”。虽然从程序上来说,经国务院批准,由财税部门发布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并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也不符合“完善立法”和“依法治国”精神。
  应当指出,“暂行”是一时的不是永久的。这样的税收条例,虽然是税收主体的“权柄”,却不是纳税主体的“信仰”。很难在公民与国家之间,建立良性的税收体系。只有人大的立法才能令公民“心服口服”,只有将各类税收真正上升到法律层面,才能令公民敬仰,才能让改革深入,才能使市场经济在发展与完善中有法可依。提高成品油消费税,乃至改革其它消费税,都应做到立法先行。这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也是百姓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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