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与财政部近日共同制订并发布《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银监会非银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保障基金的建立实施,有助于维护信托行业稳定,有助于落实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有助于稳妥解决所谓“刚性兑付”问题。另据透露,《信托公司尽职指引》、《信托公司风险评级》等有望于明年发布。
按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
银监会非银部负责人透露,根据相关部门的测算,信托业保障基金初期的规模大概在400亿元左右,每年都会滚动增加。根据《办法》,保障基金现行认购执行下列统一标准,条件成熟后再依据信托公司风险状况实行差别认购标准。而目前保障基金的筹集规则为:一是信托公司按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每年4月底前以上年度末的净资产余额为基数动态调整;二是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认购,其中属于购买标准化产品的投资性资金信托的,由信托公司认购;属于融资性资金信托的,由融资者认购。在每个资金信托产品发行结束时,缴入信托公司基金专户,由信托公司按季向保障基金公司集中划缴;三是新设立的财产信托按信托公司收取报酬的5%计算,由信托公司认购。
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三季度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达12.95万亿元,所有者权益达2882.43亿元;全行业2013年度经营收入832.6亿元,税后利润440.86亿元。
《办法》称,保障基金的日常运用主要限于银行存款、同业拆借、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票据)、金融债券、货币市场基金,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有助解决刚性兑付问题
根据《办法》,保障基金可在五种情形下进行救助:一是信托公司因资不抵债,在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需重组的;二是信托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进行重整的;三是信托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责令关闭、撤销的;四是信托公司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需要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的;五是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
银监会非银部负责人称,在前三种情形下,保障基金公司应根据相关有权机关的认定和处置原则拟定处置方案并报基金理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五种情形下,由保障基金公司拟定方案并报基金理事会批准后实施。只有在第四种情形下,保障基金公司可以自行审核决定是否使用保障基金,前提是信托公司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请,提交流动性困难解决方案及保障基金偿还计划,并签署资金有偿使用合同。
该负责人还强调,保障基金对信托公司的救助,必须坚持市场原则,不是无成本的救助,更不是对信托公司及其股东的逆向激励。在保障基金介入后,将对信托公司原股东和高管依法依规追责,必要时实施市场退出。这种机制安排,有助于稳妥解决所谓“刚性兑付”问题,有效防范信托公司及其股东的道德风险。
另外,《办法》明确,信托业风险处置应按照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防范道德风险。对投资者而言,行业保障机制明确要求在“卖者尽责”前提下切实落实“买者自负”。如果卖者(信托公司)已经履职尽责,出现的风险都将由投资者自己承担。在卖者(信托公司)未充分尽责的情况下,将由信托公司及其股东承担相关赔付责任,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