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不断推进困难老人救助、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护理人才培养等重点工程,并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模式多元发展,以点带面推动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使养老服务业逐步走上发展快车道。截至目前,内蒙古已建成各类养老机构2252所,总床位数20.47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47张,现有人均养老床位数位居全国前列,初步建成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内蒙古自治区常住人口为2481.71万人,全区60岁以上老年人437.3万人,占总人口的17.6%,高于全国平均值3.3个百分点;80岁以上高龄老人80.7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8.5%。城乡空巢家庭接近30%,人口相对集中的几个城市已接近50%。未富先老、养老人口基数和服务成本大、空巢老人日益增多的特征比较明显。
2014年5月,内蒙古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九个方面有所突破,民政部批转全国学习借鉴。
根据《意见》,内蒙古切实加大对农村牧区养老服务的投入,推动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牧区养老服务倾斜。自治区和盟市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总额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金融机构要增加对养老服务项目的信贷支持,自治区财政部门要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建立对自治区养老服务业投入风险补偿基金,并配套多项融资政策,为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宽松的融资环境。
内蒙古要求各地在制定城市建设和改造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5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人均用地不少0.15平方米”在国标基础上实现了新突破。明确土地优惠政策。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村牧区集体所有土地。
自治区财政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建设、维修改造、运营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4000元的一次性修缮补贴和每张床位每月100~300元的运营补贴。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政府、养老服务机构和入住老人按照5:3:2的保费比例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政府对公办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投保费用,采取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5:3:2的比例给予补贴。
内蒙古各级政府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导,多渠道筹措资金,形成了财政、彩票公益金、民间资本相结合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十二五”以来,全区共投入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26亿元,推进养老服务重点工程建设。
内蒙古各级政府通过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有效措施,让困难老年人得到重点保障。全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达到月人均472元,农村牧区低保保障标准达到年人均3229元,保障水平均排在全国第6位。五保老人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达到年人均6670元和3643元,保障水平处于全国前列。同时,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工程。内蒙古积极打造盟市社会福利园区。全区12个盟市和2个计划单列市相继建成了以养老为主、规模较大、标准较高的综合福利园区,建设养老床位3310张,较好地解决城镇“三无”和社会老年人的供养问题。此外,内蒙古还推进旗县(市、区)综合社会福利中心和示范性老年养护院建设,全方位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推进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工程。内蒙古对非政府机构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床位每月补助100元,公办民营的养老机构每床床位每月补助50元,资金由自治区福利彩票公益金和财政资金解决。截至目前,内蒙古利用财政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达1.2亿元,全区民办养老机构已发展到258所,养老床位达到3.7万张。推进养老服务模式改革示范工程。内蒙古地域广阔、差异较大。自治区民政部门根据各地不同情况,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模式多元发展。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和锡林郭勒盟四个地区分别开展四种养老服务模式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