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论谈]盲目追求最低价和唯价格论是误区
政府采购价格问题思考(下)
2014-12-04    作者:王力达 郭俊杰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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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目标除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外,还包括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等。我们要辨证、全面地看待政府采购价格问题,充分考量政府采购在价值、政策功能和效率等方面的要求,而不能简单地只关注中标价格的高低和唯价格论。

  理清价格与价值、效率的关系

  价格与低价的关系。单从节约财政性资金方面看,政府采购在满足功能需求的条件下,采购价格越低越好,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政府采购也并不是让供应商做赔本生意,而是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出发,尊重市场自由竞争的机制,留给供应商一个合理的利润,尤其是要禁止中标价格低于供应商供货成本的不正当竞争。如果盲目地追求政府采购的最低价中标,就可能形成不良的社会竞争激励导向,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竞争环境。采购人承担低价质次的后果,供应商也会因缺乏合理利润而无法正常生存和发展,最终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都受到损害,所以仅把中标价格的高低作为评判政府采购效果的唯一标准是不合适的。
  价格与价值的关系。根据经济学原理,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价值是价格的基础并决定价格。现阶段我国对政府采购价格与价值的认识还存在一些误区和偏差,制约了政府采购功能和优势的发挥。一方面,过多地关注产品采购时的价格高低,采购产品的质量和后期维护的费用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在某种程度上陷入了追求最低价中标的误区,导致部分中标产品不能完全满足采购人的需求或中标产品全生命周期支付的总体费用较高;另一方面,在实际的采购工作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中标产品的价格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虚高现象,天价采购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声誉。政府采购价格既不应该出现价格虚高,也不是单纯地比较中标价格的高低,还要比较中标产品的价值,追求中标产品的最佳性价比。
  价格与政策功能的关系。政策功能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功能,是社会公共利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具体落实和体现,也是政府采购法的明确要求。长期以来,特别在大量的采购实践中,过于强调政府采购价格优势,节约财政资金被设定为评价政府采购工作绩效的主要甚至唯一标准,这种功能定位,影响了政府采购其他功能的发挥。客观地说,由于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主体、采购资金来源分别具有公共组织和公共财政的特点,决定了政府采购不能止步于节约财政资金这一浅层次单一目标,而必须从更大尺度和更广范围,实现服务国家大局和公共利益的深层次根本目标。与节约财政资金目标相比较,通过政府采购落实支持自主创新、民族品牌、扶持中小企业、促进节能减排、采购国货和正版软件等国家战略目标,更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更有利于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更能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共政策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根本核心功能。
  价格与效率的关系。价格和效率是采购人对政府采购的双重要求,政府采购除考虑价格外,还要考虑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一方面,政府采购通过采购预算计划申报、发布采购公告、组织招标、投标与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一系列严密的程序来规范采购行为,实行这个目标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牺牲政府采购的效率。另一方面,采购机构要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压缩不必要的采购流程,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人方便快捷的效率需求。目前,为了解决信息类协议供货的价格问题,部分地方正在推行批量集中采购,采购人首先要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财政部门每月汇总后移交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评审和发布中标公示,整个采购周期约50天。与传统协议供货的方便、快捷相比,带来了严重的效率问题。面对中央预算单位数量众多、地域分布范围广的特点,要兼顾采购人的效率需求,不能简单地追求最低价而忽视采购效率。

  树立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理念

  政府采购目标具有多重性,价格只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特别是在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时,政府采购价格并非考虑的主要因素。我们要站在更高的角度来看待政府采购价格,树立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理念,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避免陷入盲目追求最低价和唯价格论的误区;对于实际采购中的价格问题,要给予足够的重视,通过引导树立诚实信用理念、创新政府采购实施方式等措施加以解决。
  树立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理念。政府采购不能单纯地追求低价,更不是价格越低越好,要牢固树立物有所值的理念,既要追求政府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又要充分考虑采购产品质量、性能和全生命周期成本,追求最佳性价比。一是要统一资产配置标准,明确政府采购商品的具体技术参数、配置指标和售后服务要求,限制各采购单位随心所欲提出自己的个性化需求,避免因商品质量不同而导致价格无法进行对比。二是要关注中标产品的全生命周期价格。不仅要关注产品采购时的价格高低,还要重视采购产品的质量和后期维护的费用,避免陷入最低价中标的误区,导致部分中标产品不能完全满足采购人的需求或中标产品全生命周期支付的总体费用较高。三是要创新评审办法。性价比法通过综合考虑产品的价格和质量因素,选出最符合采购人需求的中标产品,但在当前政府采购评审中应用不够广泛,迫切需要进行推广。
  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政府采购制度,不仅是为了节约财政资金,更是为了在更大的范围和更高的层次上,通过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来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政策功能是政府采购更具有全局性的目标,政府采购价格并非考虑的主要因素,要服从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欧美等发达国家在政府采购实践中都是把政策功能放在首位。一是要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化产业结构,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力度,提高国家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协调发展。二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规定,禁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促进社会就业。三是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制度,推广应用节能环保、绿色低碳产品,降低经济发展对物质投入和资源消耗的依赖,促进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四是支持购买本国产品。严格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通过政府采购优先购买国货和采购国产正版软件,为民族产业提供更多发展机遇和空间,维护国家信息安全。
  进一步创新政府采购实施方式。价格、质量和效率是满足采购人需求的不同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协议供货和批量集中采购等采购实施方式,厘清采购各自的边界和适用范围,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互相弥补不足,避免仅用其中一种采购方式否定另外一种方式。
  (王力达: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郭俊杰: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三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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