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继续对文化企业实施税收优惠
2014-12-03    作者:赵婧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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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12月2日从财政部获悉,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我国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以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
  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为承担国家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问题关税。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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