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区区96.5万元的团体票款,金逸影视在经历了两年多时间等待后最终倒在了IPO上会的前夜。在武汉国资委的强硬反击之下,这家公司最终被取消上会。而值得关注的是,在这起不寻常的事件中,作为保荐机构的中信建投证券,在这事件中到底扮演了何种角色,是否尽到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金逸影视是广州本地的公司,主要从事电影发行与放映业务,2013年,金逸影视院线票房市场占比7.08%,处于中国电影院线市场第六的位置。公司早在2012年就向证监会提交了上市申请,但因证监会暂停IPO而被搁置,公司于今年再次向A股发起冲刺。今年4月22日,金逸影视发布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计划在深交所发行4200万股股份,募集资金用于影院投资项目,总投资金额8.1亿元。其保荐人和主承销商是中信建投证券,承担审计业务的则是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然而,就在金逸影视此次上市过会前夕,有网友根据公司披露的招股书上的客户资料曝出了“武汉国资委天价看电影”事件。据金逸影视发布的招股书上显示,武汉国资委是公司2011年的团体票销售第五大客户,销售额为96.50万元,占公司当年营业收入的0.11%。 被指96.50万元看电影的武汉国资委,做出了超出预计的强硬表现:武汉国资委在11月27日凌晨通过其官方网站以及官方新浪微博做出声明指责“金逸影视招股书严重失实”。紧接着在11月27日傍晚6点多,武汉国资委再度发布声明,称“已请求证监会调查处理金逸影视信息披露严重失实行为”。 11月27日晚间,金逸影视发布声明函向武汉市国资委致歉,并解释称披露的消费实为武汉国资委以及相关国资体系内的单位合计在金逸院线消费团体票的金额,简化处理造成了理解上的难度。然而11月27日晚间11点38分之际,武汉国资委又发布了进一步声明称,经核实,2011年武汉市国资委共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先模人物、管理人员观看教育影片4场,资金13100元,并表示其根本不是金逸影视长期合作团体票客户,“2011年武汉市国资委在金逸影视公司没有任何影视消费”,并表示“金逸影视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有关武汉市国资委消费信息与事实不符,纯属虚构。” 11月28日下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证监会目前对金逸影视的相关情况正在落实,已经取消了对金逸影视201次发审委的审核。记者12月1日上午致电金逸影视试图了解其中的详情,但对方工作人员回应称“公司领导不在,暂无法做出回应”。12月1日下午金逸影视媒体关系事务负责人电话联系记者,称过一段时间金逸影视将就此问题做出统一回复,现在不方便回应。与此同时,作为金逸影视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亦保持沉默。 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数据显示,2011年-2013年,金逸影视分别实现营业收入8.86亿元、12.74亿元和16.25亿元,实现净利润3436万元、4485万元和4650万元。在该公司的主要客户方面,招股说明书显示,2011年,该公司团体票前五大客户分别为厦门ABB开关有限公司、武汉鸿信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和武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金额分别为545万元、103.50万元、101.75万元、100.17万元和96.50万元。 一位投行业内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按照保荐和审计工作流程,作为公司的前五大客户之一,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必须对武汉市国资委进行访谈,而审计机构则会要求对方出具相应的确认函,这些在工作底稿中都应当有所体现,如果保荐机构没有进行相关工作的话,将被视为在尽职调查中未能做到勤勉尽责。“关键性的财务数据出现了问题,会导致该公司其他财务数据的可信度大打折扣,即使未来这家公司能够重新递交材料启动发行,也会受到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他表示。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明确规定,对大客户,保荐人需追查销货合同、销货发票、产品出库单、银行进账单,或用函证的方法确定销售业务发生的真实性;与前述客户存在长期合同的,应取得相关合同,分析长期合同的交易条款及对发行人销售的影响。如果存在会计期末销售收入异常增长的情况,需追查相关收入确认凭证,判断是否属于虚开发票、虚增收入的情形。在招股说明书中,中信建投相关人员都声明,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过,对于中信建投这家券商来说,金逸影视只是近年来其保荐项目中出现重大问题的一例。以正在努力保壳的*ST超日为例,此前的2010年,其保荐的超日太阳正式登陆A股,这家企业上市后,2011年就亏损了5479万元。2011年,超日太阳还发行了10亿元的5年期公司债,中信建投是此只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和上市保荐人,同时也是超日太阳的持续督导人。然而,“11超日债”的违约,把大量的投资者拉下了水。彼时,就有投资者质疑,作为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在明知“11超日债”不具备上市的条件下仍然向深交所递交相关材料,并没有及时制止上述发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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