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是合肥沃尔玛超市元一店的忠实顾客,由于自己做美食生意,经常前往该超市选购鸡蛋、肉、零食等食品类产品。11月16日晚,陈女士带着孩子像往常一样前往该超市购物。
经过一个大型促销展台时,陈女士被一款6罐装七喜饮料吸引了。对这款饮料陈女士并不陌生,“我上周四也过来看了的,当时6罐装的组合卖6元,可是周日晚上我看到价格降到了3元。”
由于孩子要准备秋游,需要购买一些水和食品。陈女士见产品打折,毫不犹豫地买了5组6罐装的七喜饮料。
付了钱之后,尚未走出超市出口,陈女士的孩子想打开一罐饮料喝,陈女士取出饮料特地看了看时间。谁知这一看,却发现印在罐子底部的时间显示,该产品已经过期了。该饮料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9月18日。
因为一直比较注意孩子吃的产品,陈女士赶紧对购买的饮料进行了详细地检查。陈女士发现,4组饮料竟然过期了,生产日期均为2013年9月18日,另一组饮料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12月15日。该产品的保质期为一年。
记者在陈女士家中看到了过期的产品。这款组合装饮料的包装袋上印有“临近保质期”的红底白色字样。
“我觉得超市将过期产品打着‘临近保质期’的名义进行售卖,就是失职,没有任何原因可说情。”陈女士表示,她很少会要超市的购物发票,如果她当天没有发票,很难说理。
陈女士告诉记者,发生此事后,工作人员态度并不积极,“他们就问我,为什么我就买了过期的产品。我只是一名普通消费者,又不是来职业打假的,我在乎这个钱吗?”
据此,陈女士向超市方面提出了5000元的赔偿,“我之所以要这么多钱,并不是稀罕这点钱,而是为了让超市吸取教训。”显然超市方面并未答应陈女士的要求。
记者联系上沃尔玛超市元一店的靳经理。他告诉记者,发生此事后超市方面对自身工作的失误,给陈女士造成的困扰表示非常遗憾,并积极跟进此事进行相关赔偿。“陈女士的心情我们能理解,我们也按照相关法律做出了最高赔偿,但是陈女士提出的5000元超出了我们的承受能力。这两天我们都在积极联系陈女士,希望圆满解决该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