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4版征求意见稿中,将“转基因生物研发”从禁止目录中删除,只禁止“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这意味着,如果通过,外商企业在华研发转基因将不再是“禁区”。
一直以来,中国政府对转基因的官方表态一直是“积极研究、谨慎利用”,在政府投入大量资金支持科研机构以及部分本土企业进行研发的同时,禁止外商企业在中国进行转基因生物研发。
11月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4版征求意见稿中,将“转基因生物研发”从禁止目录中删除,只禁止“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这意味着,如果通过,外商企业在华研发转基因将不再是“禁区”。
杜邦公司全球副总裁倪博(Williams
Niebur)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征求意见稿中的变化非常有信心,感到非常受鼓舞。
杜邦公司将在征求意见期间,希望能够允许外企参加讨论。他还表示,如果目录通过,将考虑积极支持杜邦公司及合作伙伴在中国的转基因研发。目前,杜邦先锋、孟山都、拜耳
等企业都和中国的科研机构等有各种形式的合作。
外企欢迎目录修订
11月7日,在“2014中国粮食与食品安全战略峰会”上,农业部副部长余欣荣在演讲中表示,先正达、孟山都等外企和中国企业一起推动了中国农业的发展,并且表态“中国政府是支持国际种业企业到中国来发展的”。
余欣荣是在提及科技对粮食增长的贡献时进行如此表态的。在谈及中国现代种业政策时,余欣荣表示,种业是中央农业科技政策发展的重点,其核心之一是推动育繁推一体化的企业发展,包括支持国际种业企业和中国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共同发展。余欣荣分管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种植业管理司等部门。
此前,
农业部曾经多次表态支持中国的骨干种子企业、主要是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参与实施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承担生物育种能力建设和产业化专项任务。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5年首次发布,1995年和1998年两个版本中对投资转基因生物研发和种子生产并未禁止,2002年、2004年版本中禁止“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开发”,2007年版本中禁止“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开发”,2011年版本中禁止“转基因生物研发和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2014版(征求意见稿)中改为禁止“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本次征求意见稿的截止日期为12月3日。
杜邦公司全球副总裁倪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征求意见稿中的变化非常有信心,感到非常受鼓舞。和2007年版本比较起来,这种变化说明从习主席到中国的部委,都支持生物技术研发,为未来做好准备。”
倪博称,杜邦公司将在征求意见期间,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递送一份欢迎此变化的意见,并希望能够允许外企参加讨论。
孟山都在中国的合作伙伴中种国际有限公司总经理汪泓表示,正在和同事一起研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征求意见稿,孟山都尚未对此有任何计划。汪泓介绍,外商企业若想在国内进行转基因生物研发要过两道关,一道就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另一道是政府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安全管理方面的许可。
目前,杜邦先锋、孟山都、拜耳
等企业都和中国的科研机构,如中国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等有各种形式的合作,孟山都和中国种子集团成立合资公司中种迪卡,现在中种迪卡变更为中种国际有限公司。
倪博表示,如果新的目录通过,将考虑积极支持杜邦公司及合作伙伴在中国的转基因研发。
新上任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韩俊在论坛上表示,美国是中国农业最重要的贸易伙伴,今年一至三季度从美国进口的农产品(11.15,
-0.19,
-1.68%)已经超过了飞机,排到第一位,第二位是飞机,第三位是汽车。“要落实好中美农业战略合作规划,务实推进在粮食安全、食品安全、农业可持续发展、农业科技、农产品市场和贸易等重点领域的合作。”他还介绍,这个议题也是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和美国总统奥巴马讨论的问题。韩俊称,中国农业的对外开放是坚定不移的。
该论坛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指导,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直属单位中国经济年鉴社联合主办。200多位来自中外政府部门、智库机构、企业界人士出席了论坛,其中包括美国农业部副部长迈克尔·斯邱兹(Michael
Scuse),其曾经多次接受中国媒体的采访表示转基因对粮食产量和环境改善影响巨大。此外,美国大豆协会、美国谷物协会、杜邦、拜耳以及孟山都在中国的合作伙伴中种国际有限公司等机构和企业都出席了论坛。
转基因的空间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李伟在论坛上表示,中国对粮食需求的总量还在增长,但中国农业产能严重透支。“目前我国所实现的粮食生产能力中相当部分是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的,我国单位面积化肥、农药使用量大大超过世界平均水平和合理使用水平。长期超采地下水使得华北平原出现大面积漏斗区。全国有五千万亩的中度和重度污染耕地仍然继续耕种,而这些耕地大部分在农业高产地区。另外,开垦许多不可以开垦的湿地等等,都严重透支生态,在短中期难以恢复,影响粮食的质量安全。”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组成员罗云波认为,未来增产要靠技术,转基因是可选择的方法之一。9月28日,农业部办公厅发布通知要在全国开展转基因科普知识集中宣传培训工作。
10月9日,央视根据农业部转发国家工商总局的函件,表示禁止在广告中宣称非转基因产品更健康、更安全。
10月17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与知识产权处处长寇建平在“全国媒体记者转基因报道研修班”上表示,中国粮食产量增速不够,需要发展转基因,并且否认中国存在转基因作物“滥种”问题,“通过安全评价获得安全证书的转基因食品是安全的”
。
而高层方面,在2013年12月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国家主席习近平谈到对转基因问题的看法时表示,“一是确保安全,二是要自主创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部主任叶兴庆表示,习主席的这番讲话让“农业部终于挺直了腰杆”。
最近几年,农业部不断印制有关转基因的科普读本,在农业部“转基因权威关注”栏目里开展科普宣传、知识问答,并对外国及本国有关转基因致癌、致病等实验或者新闻报道进行驳斥。农业部还推荐本部门组织编写的科普图书《转基因科普系列丛书》获得科技部2013年全国优秀科普作品奖。
但是,在被问及转基因在中国会否商业化时,农业部的经济师们,如陈萌山、毕美家等则一直表示,中央的态度是“积极研究,谨慎利用”。
竞争还是合作
中国科协副主席陈章良是国内最早开始转基因研究的专家之一。他表示,“我离开实验室是因为对国内对转基因的态度感到绝望,因为研究成果无法应用到实际中去。”他认为,不能进行大田实验就不可能产生大的专业企业。
陈章良认为,如果现在转基因商业化应用放开,中国在水稻品种上还有些竞争力,在大豆和玉米上则完全没有竞争力。
寇建平在“全国媒体记者转基因报道研修班”上表示,要推广产业化,首先应做好产业化的前期准备工作。品种的生产性能要非常好,比传统品种要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为了保持贸易的连续性,产业化前首先要申请主要贸易国的安全证书,这个流程一般需要3到5年时间,还有产业化后的标识管理、品种审定、种子生产、产品收购、储运以及市场接受程度,都需要经过综合评估,才能推进产业化。
寇建平表示,目前国内转基因研究工作主要在教学科研单位,存在与市场的脱节,要为产业化铺平道路,研发单位得通过市场机制解决脱节问题。
汪泓认为未来不管是中国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应该是开放、合作的模式。他表示,技术创新对粮食安全重要,更为重要的是开发出合适的产品并且送到农民手中。
“在美国、巴西、阿根廷和印度,生物技术要应用到农民手里必须要通过种子来表达,没有一家公司能既提供技术又提供种子,生物技术要和好的种子结合起来,这需要与当地种子企业合作。”汪泓介绍,印度和巴西有几百家当地的种子公司使用孟山都的抗虫转基因技术。
倪博则表示,中外合作模式可以让中国的本土企业为生物技术的最终专业化和高效化的应用做好准备。“这种方式还可以使中国借鉴到其他地区过去25年的经验。并且,以目前中国的发展速度,时间不足以等待新的独立的技术成熟和专业化。”
他介绍,中国的农民,不管是在长沙稻农的,还是在吉林种植玉米的农民,都非常渴望生物技术。中国的农民迫切需要技术去增加产量、改善生活质量、改善环境。“技术只要能创造效益,就会很快被农民接受并且得到快速推广和发展。问题是,我们需要多长时间才能把这些在全球发展快速的科技带给他们?”
“我认为中国农业现代化从2000年开始到现在的发展,中外合作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尽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外企在这一行业有限制,但是促进了合作。”倪博称,中外合作推动了中国农业种植技术、种子质量、种子零售和批发体系、种子企业提供的田间指导和中国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技术人员等方面的进步。
外资进入存法规缺陷 然而,中国法律关于外资入股农业企业的规定,仍然存在很大的缺陷。
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李长健曾撰文称:“如在对外资合资企业的规定上,外资参股不得大于49%,这样一条规定对于那些国外大公司而言,不是限制,而是相当于外资方获得的一个准入证。一个合资公司不寻求控股,多设立几个公司合资寻求总量份额的主导,效果相同。”
他还称,“合资后,中方接触不到外方的核心技术,更多只是承担销售部门和渠道的职能,合资公司在实质上成为外资控股企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关于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李长健认为,“这条规定如应用到种业中外合资的过程中,对合资中方显然不利,外资如采用技术入股的方式,则该技术应为中外双方共有,不能简单地将技术入股排除在企业共有资产之外。”
在外资审查工作上,我国法律制度流于形式。《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反垄断法》以及《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提出,对外资进入我国限制性市场领域的情况要进行审查,“但是如何审查,审查哪些项目,由谁主导审查工作,审查结果评定标准等具体的细则没有明确的指示,尤其是在并购重组的项目审查中,处理不好极容易导致外资对国内市场的垄断。”
李长健称,在科研领域,对于一些禁止外资涉及的行业,如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优良基因的研发、种植、养殖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还有在转基因生物研发和转基因种子生产上,《种子法》也规定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是很多外资企业却通过种种方式绕开国家的准人限制。有些外资企业以赞助的名义投资国内种子科研单位,通过这种方式以少量的资金投入,间接地获得我国优质的种质资源和科研成果,使得国内科研机构成为外资的服务者,而外资企业又用这些科研成果和优良品种反噬我国种子市场,形成行业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