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将从2014年12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提出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未纳入目录的事项不得实施。严禁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更改行政审批事项。
这一办法将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各级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称《目录》)应包括行政审批事项类别、实施机关、事项名称、子项名称、设定依据、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是否收费等内容。对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制定标准化实施办法,但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更改行政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不得将行政审批事项按环节或步骤拆分后独立实施审批。
山东将建立《目录》管理系统,并在网上政务大厅运行,与部门行政审批业务系统、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接联通,逐步实现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实施和调整的信息化管理。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新增、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同级审改部门及时调整《目录》;涉及行政审批事项整合或对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办理时限等要素进行调整,经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同级审改部门及时调整《目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新增行政审批事项,或因设定依据已经失效、废止或修改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要在有关文件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级审改部门,审改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按程序调整《目录》。
对于行政审批机关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事项、自行更改审批事项要素、增加审批环节或时限、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等问题,各级审改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审批机关进行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