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商业短信未经同意不得发
2014-11-11    作者:尹卫国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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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国家工信部已起草《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第三章第十八条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第六章第三十四条明确,违者将被“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发送商业短信息须经手机或电话用户的同意,否则属违法并受处罚,这是我国信息法制管理的一次大跨步、大进步,有重大意义。多年来,垃圾信息满天飞,消费者不堪搔扰,叫苦不迭,却又奈何不得。工信部这一规定意味着手机、电话用户由过去被动、无奈地接受商业短信,变为有权拒绝,或有选择性的接受,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是给短信息提供者及电信运营商套上法律笼头。
  法制社会,任何商业行为都须建立在确保合同双方权利与利益基础之上,甭管别人是否需要,随心所欲乱发信息,明显侵害了用户权利。依法规范商业短信息,早有他山之石,如德国于1977年就制定《联邦数据保护法》,以后两度修法,明确手机用户有权拒绝商业广告短信,运营商发信息须与用户签订一份合同,否则违规滥发短信,投诉一次最高可罚5万欧元。再如英国《通信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收信人同意发送兜售产品的垃圾信息,属于违法,法院受理起诉并查实后,每次罚运营商5000英镑。
  工信部立法规范商业短信,意味着我们正与发达国家接轨,但笔者以为《规定》尚有完善之处。首先,商业信息是通过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三大运营商的平台发送的,运营商采取什么方式与电话、手机用户签订是否接受信息的合同,尚待明确,且需制订细节,还要便于操作。其次,对违规乱发信息的处罚比较模糊。1万至3万元罚款,是一次投诉的违法成本,还是对一次群发信息的处罚?语焉不详。第三,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投诉、反馈机制,畅通消费者对违法违规滥发信息的举报渠道,执法部门要及时查处,并反馈意见。这也尚需在《规定》中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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