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修正案草案新增了行贿犯罪条款,修改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法学专家认为,此次对刑法中腐败犯罪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惩治腐败的相关法律规定,将腐败犯罪的“全环节”纳入惩治范围。 有受贿必有行贿,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罪畸轻的处罚令人不安。有的为取得受贿证据,形成证据链条,甚至是放弃追查行贿,无法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最近,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副主任刘铁男一案的前“山东首富”宋作文在刘铁男受审后首度公开露面,引发舆论关切。媒体记者一调查,发现除宋作文外,同涉刘案的其他几人也是安然无恙。刘铁男一案中诸多行贿人均未受法办,是腐败犯罪的“全环节”上严重“掉链子”的一个缩影。 首先,要增加财产刑让行贿人“吐出”不当获利。行贿人向握有公权力的官员行贿,大多是为了通过官商勾结,为自己获取巨大的利益。但在现实中,一些行贿人不仅毫发无损,更不用说追缴其通过行贿而非法获的利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涉及对行贿犯罪的处罚条款中,多处新增了处以罚金的内容,从而加大了打击行贿的力度。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对行贿人免除处罚情况的厘清,有效杜绝了行贿行为逃脱刑罚的可能,对行贿的追责,也更加严苛,完善了我国刑法对贿赂犯罪实行的“双打”制度。 显然,行贿行为为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温床,因此在反腐败“打老虎”中,除了严惩受贿官员之外,对那些大肆拉拢、腐蚀官员的行贿分子也必须坚决予以打击,这样才能使法律对行贿和受贿双方都具有同等的威慑力,才能使他们都不敢越雷池半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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