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今日表示,《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自2014年8月29日发布,截至9月28日,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以来,总体来看,社会对办法较为认可,体现了功能监管和适度监管的理念,根据市场意见,对办法主要做了修改:一是有利于股权激励的考虑,删除经营时间和盈利的要求,二是调整与期货公司设立主体的要求一致,调整为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三是期货资产管理办法一律按照私募管理办法要求,四是扩大期货公司可交易的参与范围,五是鉴于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将一些不适于实施的办法做出废止规定。
办法同时有未采纳的内容,主要涉及上市等方面。此次发布的办法落实了国务院的相关政策要求,相关内容是响应简政放权的要求,进一步提升期货公司的竞争能力。主要内容:一是简政放权,明确期货公司需审批的项目,二是降低准入门槛,将股东范围的中国法人扩大到自然人,三是完善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将期货公司从事的业务,划分为公司成立即可从事、须经核准业务、须备案业务以及经批准可从事的业务等,为未来牌照管理和混业经营预留空间。四是明确风险隔离等要求,五是完善监管制度,着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六是强化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完善对股东的报告要求,七是完善监管责任,对监管措施进行了细化和安排,八是对境外投资者的要求进行完善,九是明确公司引进境外股东的要求,明确外资可以参股期货公司,明确设立、收购参股等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