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刚、佘祥林、赵作海……看到这些名字,很多人会想到他们背后曾轰动一时的法治事件。这些事件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法治进程不断前行。 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当下,专家学者表示,这种推动是“非常态”的,值得总结但不可复制。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法治事件推动法治进程,是一种非“常态化”的模式,其中的代价和成本太高了。试想用一个鲜活的生命换取《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是令人心痛的。 黎宏所指的鲜活的生命就是孙志刚。 2003年春天,刚应聘到广州一家服装公司任平面设计师的大学毕业生孙志刚出门时因没有随身携带有效证件被警察带走,最后在收容所里被殴打致死。“孙志刚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巨大反响。 3个月后,国务院宣布废止已存在20余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公布施行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舆论认为,从“遣送办法”到“救助办法”,字面的背后是对生命的尊重,对人权的肯定。 “事实上,法治事件与推进法治进程是有关联性的,但不是因果关系。在此之前,社会各界已经意识到‘遣送办法’的不足与缺憾,有关部门也在着手制定‘救助办法’。而孙志刚事件恰好与这种趋势相吻合,形成一种助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对记者表示。 黄京平说,表面看是某个轰动一时的事件,推动了政策的调整或者一些制度的从无到有,但这背后是整个法治环境的改善、公民法治观念的增强。它是建立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基础上,不可夸大,也不可复制。 1987年,浙江苍南农民包郑照因不服县有关部门强行拆除其房屋的处罚,一纸诉状将县政府告到了法庭,被舆论称为“民告官第一人”,引发人们对法治进步的思考与憧憬。 1988年8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此案,时任苍南县县长出庭应诉,这起案件在当时引起轰动。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1994年,《国家赔偿法》颁布;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1999年《行政复议法》颁布。 舆论评论说,试想,如果没有改革开放的成果,如果没有每个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如果没有中共在法治建设方面的主动推进,包郑照也许就不会倔强地“讨个说法”,也难以有结果。 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还体现在物权法的大讨论。2005年8月,一名学者在网上发表一封公开信,认为物权法草案需要经过原则性修改才能通过。公开信在网上迅速传播,并在全国范围内引起激烈讨论。 经过充分吸收社会各方面意见,历经史无前例的八次审议和多次讨论后,在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2889名代表中的2799人投下赞成票,物权法获表决通过。 整个事件中没有博人眼球的新闻噱头,但很多人都关注甚至加入这场大讨论,这是因为物权法关系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专家认为,在平等保护原则之下,物权法特别强调尊重、强化对老百姓财产权的保护,这是“民生至上”最为重要的体现。 受访专家认为,依据中国国情,法治化进程应该是自上而下,顶层设计先行,通过一些案例起到推动和完善的作用,是可以的。如果完全依靠法治事件的推动,是不现实的,而且成本太高。 这种成本也体现在一系列的冤狱案件上。2005年4月13日,因“杀妻”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的佘祥林,被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宣判无罪,引发社会对防止冤假错案的讨论和思考。 佘祥林“杀妻”案、云南杜培武案、胥敬祥“抢劫”案……随着历史冤案的纷纷“揭底”,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制度改革愈发成为改革的焦点课题。 2007年1月1日起,死刑案件核准权开始一律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完善死刑案件二审开庭程序和死刑核准程序,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依法严格、慎重、公正地复核死刑案件,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刑事犯罪分子。 专家认为,这是法律权威的最终回归,是现代司法文明的具体体现。死刑案件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是重大的司法体制改革,会促进中国刑事司法审判制度进一步规范。 即将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将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此间舆论认为,这将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从制度层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从而切实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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