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日前公布了《环境监察稽查办法》,要求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加大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力度,切实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如同战场上的“督战队”,环境监察稽查是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监察稽查办法》开展环境监察工作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这次出台的稽查办法是从环境监察队伍管理的角度,在系统内部开展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规范,进而规范环境执法行为。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环境执法中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比较普遍,根据环保部2012年专项稽查数据显示,42.6%的《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存在记录不规范问题,18.7%的《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存在记录与企业污染源现场的历史守法状态不符问题,49.9%的行政处罚案卷调查取证材料存在证据不完整、不规范问题。现有执法状况,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内部的规范化管理。 这位负责人指出,新修订的环保法将“违规审批”,“包庇违法”,“未依法作出停业、关闭决定”,“发现或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未依法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等9种情形明确列入追责范围,环境监察队伍的追责压力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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