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28日发布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要求商业银行构建覆盖各级机构、各个产品、各个业务流程的监督检查体系,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持续监管,强调发挥内外部监督合力。其中明确了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商业银行,要责成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商业银行,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监管处罚措施。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部分内部控制要求与银行经营现状不匹配。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和业务经营复杂程度发生了较大变化,面临的风险日益多元化,内部控制重要性日益突出。” 在内部控制措施方面,《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核对、监控制度,对各种账证、报表定期进行核对,对现金、有价证券等有形资产和重要凭证及时进行盘点;商业银行设立新机构、开办新业务、提供新产品和服务,应当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评估。《指引》还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频率,至少每年开展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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