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记者注意到,与4月29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试点办法》在融资融券、配股等方面做了重大调整。
在允许沪股通投资者在香港市场开展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类似于内地的融资业务)、股票借贷和担保卖空(类似于内地的融券业务)的前提下,《试点办法》明确,沪股通“融资融券”标的应当属于上交所市场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范围,担保卖空价格不得低于最新成交价,并对担保卖空比例限制、暂停保证金交易和担保卖空等事项作出了规定,明确了与此相关的四种非交易过户情形。同时,《试点办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港股通禁止融资融券的规定,明确港股通融资融券相关事宜“另行规定”。由此,港股通融资融券的业务空间也将被打开。
沪股通中,投资者可以按照香港市场模式开展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类似于融资买入)和担保卖空(类似于融券卖出),但应当符合《沪港通试点办法》的相关规定。包括:交易标的应当属于上交所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担保卖空的申报应当具有特别标识并符合提价规则;担保卖空应当符合比例限制要求;单只股票在内地市场的融资监控指标或者融券余量达到上限时而被上交所暂停融资或融券时,沪股通中的保证金交易和担保卖空亦可随之暂停;等。
港股通中,由于港股通股票并非上交所上市股票,目前不属于内地市场的融资融券标的范围,因此投资者暂不能就其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但相关机构正在积极研究港股通融资融券,将在条件成熟时,另行制定规则予以明确。
在征求意见稿中未被允许的沪港通配股,也在《试点办法》中得到了原则支持,征求意见稿中“沪港通暂不提供股份发行认购服务”的条款随之删除。《试点办法》明确,上交所上市公司经监管机构批准向沪股通投资者配股的,由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参与认购,并适用现行有关股份发行认购的规定;联交所上市公司经监管机构批准向港股通投资者供股、公开配售的,港股通投资者参与认购的具体事宜按中国证监会、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执行。
上交所表示,尽管配股涉及发行问题,可能增加试点工作的复杂性,但考虑到禁止配股可能影响股东权益,故两地监管部门和交易所还是从维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在正式发布的规则中增加了配股相关规定。除上述情形之外,投资者因公司权益分派、换股等公司行为取得沪港通股票之外的证券或者认购权利凭证且在联交所或上交所上市的,均可以通过沪港通卖出,但不可买入。
上交所人士介绍说,沪港通是一项具有创新性的跨境交易机制,在其试点阶段,各方以设计相对简单、便于实现的业务路径为原则,在交易方式、业务范围等方面作了一定的限制。但未来上交所及有关机构将根据试点情况及市场反应,研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交易方式和业务选择,例如,考虑允许投资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允许上交所会员为港股通交易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等。出于这一考虑,《试点办法》将此前部分“禁止”、“不得”等条款改为了更具灵活性的“另有规定的除外”等规定方式,为未来的业务扩展和完善预留空间。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博导、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表示,有投资者不断关注随沪港通而来的“T+0”等两市交易制度接轨等问题,何时接轨很难有明确答案,但只要通过沪港通的实践证明是先进的、受欢迎的、可被广泛接受的制度,都可能成为未来改革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