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港通试点办法正式发布
新增融资融券与配股
2014-09-27    作者:记者 吴黎华/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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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港通距离A股市场已经近在咫尺。9月26日,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等一系列涉及沪港通的规范性文件。上交所有关人士表示,以《试点办法》等系列规则的发布为标志,沪港通规则体系已经基本齐备,但沪港通的开通时间还有待确定。据悉,后续上交所还将就沪股通网络投票、沪股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发布相关规则。

    放开融资融券 支持配股

    《经济参考报》记者注意到,与4月29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试点办法》在融资融券、配股等方面做了重大调整。

    在允许沪股通投资者在香港市场开展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类似于内地的融资业务)、股票借贷和担保卖空(类似于内地的融券业务)的前提下,《试点办法》明确,沪股通“融资融券”标的应当属于上交所市场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范围,担保卖空价格不得低于最新成交价,并对担保卖空比例限制、暂停保证金交易和担保卖空等事项作出了规定,明确了与此相关的四种非交易过户情形。同时,《试点办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港股通禁止融资融券的规定,明确港股通融资融券相关事宜“另行规定”。由此,港股通融资融券的业务空间也将被打开。

    沪股通中,投资者可以按照香港市场模式开展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类似于融资买入)和担保卖空(类似于融券卖出),但应当符合《沪港通试点办法》的相关规定。包括:交易标的应当属于上交所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担保卖空的申报应当具有特别标识并符合提价规则;担保卖空应当符合比例限制要求;单只股票在内地市场的融资监控指标或者融券余量达到上限时而被上交所暂停融资或融券时,沪股通中的保证金交易和担保卖空亦可随之暂停;等。

    港股通中,由于港股通股票并非上交所上市股票,目前不属于内地市场的融资融券标的范围,因此投资者暂不能就其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但相关机构正在积极研究港股通融资融券,将在条件成熟时,另行制定规则予以明确。

    在征求意见稿中未被允许的沪港通配股,也在《试点办法》中得到了原则支持,征求意见稿中“沪港通暂不提供股份发行认购服务”的条款随之删除。《试点办法》明确,上交所上市公司经监管机构批准向沪股通投资者配股的,由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参与认购,并适用现行有关股份发行认购的规定;联交所上市公司经监管机构批准向港股通投资者供股、公开配售的,港股通投资者参与认购的具体事宜按中国证监会、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执行。  

    上交所表示,尽管配股涉及发行问题,可能增加试点工作的复杂性,但考虑到禁止配股可能影响股东权益,故两地监管部门和交易所还是从维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在正式发布的规则中增加了配股相关规定。除上述情形之外,投资者因公司权益分派、换股等公司行为取得沪港通股票之外的证券或者认购权利凭证且在联交所或上交所上市的,均可以通过沪港通卖出,但不可买入。

    上交所人士介绍说,沪港通是一项具有创新性的跨境交易机制,在其试点阶段,各方以设计相对简单、便于实现的业务路径为原则,在交易方式、业务范围等方面作了一定的限制。但未来上交所及有关机构将根据试点情况及市场反应,研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交易方式和业务选择,例如,考虑允许投资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允许上交所会员为港股通交易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等。出于这一考虑,《试点办法》将此前部分“禁止”、“不得”等条款改为了更具灵活性的“另有规定的除外”等规定方式,为未来的业务扩展和完善预留空间。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博导、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表示,有投资者不断关注随沪港通而来的“T+0”等两市交易制度接轨等问题,何时接轨很难有明确答案,但只要通过沪港通的实践证明是先进的、受欢迎的、可被广泛接受的制度,都可能成为未来改革的方向。

    严禁恶意占用额度 明确跨境监管机制

    除了新增融资融券和配股之外,此次《试点办法》还对前期社会高度关注的恶意占用额度问题作出了回应,新增了相关条款,明确沪港通投资者“不得通过低价大额买入申报等方式恶意占用额度,影响额度控制”。

    在额度控制机制上,将总额度余额原计算公式“总额度-买入成交总金额+卖出成交总金额”中的“卖出成交总金额”改为“卖出成交对应的买入总金额”,避免因卖出价格高于买入价格可能导致总额度余额超出初始额度;明确了在港股通的集合竞价阶段因当日额度用完而暂停接受买入申报后,该时段内不再恢复,在沪股通的开市前时段因当日额度用完而暂停接受买入申报后,该时段内若额度余额大于零仍有可能恢复接受买入申报,在沪股通的连续竞价阶段及港股通的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用完的,暂停接受买入申报且当日不再恢复;明确禁止通过低价大额买入申报等方式恶意占用额度。

    上交所表示,为更好地防范和监管沪港通中的跨境违规行为,上交所和联交所经协商建立了自律监管协作机制,在《试点办法》中有所体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违规行为调查方面。成交地交易所发现涉嫌违规行为的,可以提请对方交易所对其会员或者参与者采取适当的调查措施。二是在违规行为处分方面。成交地交易所认定违规行为后,可以提请对方交易所对其会员或者参与者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万博兄弟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滕泰表示,《试点办法》中规定上交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沪股通交易申报涉及的投资者信息。这一规定为沪股通中上交所及时获取申报背后的投资者信息及实施“看穿式监管”保留了空间。

    他表示,目前A股市场交易是以看穿式证券账户体系为基础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拥有所有投资者的一级账户信息。在该模式下,每一笔A股交易申报均应包括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信息,交易所可以实时对投资者交易指令做前端检查,并能够实时发现投资者持仓违规信息。而香港股票市场采用二级账户管理体系,香港结算和港交所仅可以获得经纪商等市场参与者的账户和交易的信息,而无法直接掌握经纪商背后实际投资者的账户和具体交易、持仓情况。

    滕泰表示,“看穿式监管”是证券监管的国际趋势,对于看穿式监管模式的建立,上交所已与联交所经多轮沟通达成原则一致,并在规则和双方的协议中作出了相应的安排。在沪港通运行一段时间之后,香港技术准备比较充分之时,预计上交所将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更及时全面地提供沪股通交易申报涉及的投资者信息,从而在沪股通中实现看穿式监管,提升监管有效性,维护市场运行秩序。

    肖钢带队现场检查  上交所全球路演

    除了规则和技术层面之外,种种迹象还显示,包括证监会、上交所等正在全力推进沪港通的实施前最后的准备工作。

    9月26日当天,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本周证监会对沪港通准备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证监会主席肖钢、副主席庄心一、副主席姚刚副主席分别带队,赴上海、北京、广东及新疆地区,对上交所、中国结算及部分证券公司的沪港通业务准备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与部分投资者进行了座谈交流。此次检查内容包括沪港通规则及管理制度、技术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风险管理、应急准备等方面。检查组听取了相关方面沪港通业务准备情况的汇报,查阅了相关文件、记录、测试数据、工作方案、业务流程等,通过现场演示及实地体验,检查沪港通交易结算各业务环节。

    邓舸表示,从检查结果看,有关各方的业务方案比较成熟,相关规则体系、业务流程基本定型,技术系统准备就绪。国庆节之后,还要进行沪港联网实盘模拟测试,投资者开通交易权限,市场风险揭示和规则宣传等沪港通启动准备工作。

    上交所有关人士则表示,9月初以来,上交所与港交所紧密合作,在北美、欧洲以及中东地区成功举行了沪港通国际路演。本次国际路演选择了国际机构投资者较为集中的城市,就沪港通相关制度和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情况面向国际投资者进行专题介绍。本次国际路演活动引起了国际投资者的高度关注,共有近300家机构约450名位代表参加了本次路演,覆盖养老金、共同基金、对冲基金、保险公司、投资银行、商业银行等各种机构类型。

    经过半年多的积极准备,证券公司港股通各方面工作已经基本就绪。证券公司非常重视港股通业务,成立了由高管带队的港股通工作小组,积极进行业务准备和参加交易所组织的测试。在港股通业务、技术、结算、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基本完成准备工作。上交所自6月起,组织证券公司开展了多层次测试验证、针对港股通各项业务功能的全天候测试及两轮全网测试。经过多次市场演练,沪港通技术系统得到了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共有约90家证券公司参与了全市场演练测试,未发现技术缺陷问题;全市场演练测试结果表明,上交所港股通技术系统及市场参与各方的技术系统基本就绪,未发现影响沪港通业务开通并持续运营的技术问题,沪港通业务开通的技术保障和条件已经具备。

    截止9月25日,共有约90家证券公司完成了港股通现场检查,约占市场份额的98%以上。大部分证券公司在业务、技术、结算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的工作基本达到港股通上线条件。部分证券公司经过整改后,也将满足港股通上线要求。

    上交所表示,下一步,投资者准备方面,在上交所正式发布《沪港通试点办法》后,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上交所发布的《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以及《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制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港股通委托协议》和《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完善相应的具体业务流程,做好投资者协议签署工作。业务申请方面,《沪港通试点办法》发布后,证券公司可开始向上交所申请办理开通港股通交易权限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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