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办法》出台在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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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6年就开始谋划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办法(试行)》(下称《考核办法》)出炉在即。9月24日,《经济参考报》获悉,该《考核办法》已经由国家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讨论并原则通过,目前正在向政府部门和电力企业征求意见,之后将上报国务院审定。
所谓配额指标,即本地区消费的可再生能源电量与全社会用电总量的占比。《考核办法》将配额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先进指标两级,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须达到基本指标,完不成任务将被问责。其中,2015年各省的配额基本指标大都在4%以上,几乎是2013年实际数的2倍以上。
业内人士认为,配额制的出炉,对电网、发电企业和地方政府都起到了强制性约束作用,并网这一最大难题将得以缓解,中国新能源产业,尤其是风电、光伏将再次迎来前所未有的“盛宴”。
早在数十年前关于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讨论就已开始,2006年随着《可再生能源法》的出台,《可再生能源配额管理办法》开始被提出。此后,2011年年底才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讨论稿)》。2012年5月,该稿下发到各省和电力公司,开始征求意见。
“围绕指标的分配,各省地方政府、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都存在争议,而且最大的问题是这些指标的落实能否得到有效监管,经过数次修改,指标有所调整,对于奖惩措施也有了更明确的规定,涉及具体发电企业的配额将由各省再分配。”参与《考核办法》制定的人士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
根据《考核办法》,国家将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纳入配额制考核范围,具体包括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地热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技术,具备规模化发展的主要是前三项。而计入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包括:本地区生产并消费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从区域外输入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以及本地区可计量的自发自用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向其他区域输送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计入受端地区,不再计入送端地区。
在最早的初稿中,全国被分为四类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地区,最低标准为1%,最高为15%。而《考核办法》则予以整体提高,并在2015年、2017年和2020年分别设置了基本指标和先进指标。从2015年的基本指标看,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甘肃、宁夏、新疆配额最大,为10%。而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云南、陕西、青海等则为7%,上海、江苏、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为4%,浙江、江西、重庆、四川、贵州最少,为2%。
根据《考核办法》,对未达到配额指标或者在年中进度明显落后的地区,国家将暂停下达或减少其新增石化电源建设项目。对超过配额基本指标的地区,超过部分的电力消费量不计入该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控制限额,对达到先进指标的地区,国家将给予更多的新能源建设指标、示范项目、财政资金支持、电网建设投入等。
“由于新能源项目一般集中在年底投产,2015年的发电量主要由2014年末装机规模的发电量决定,2014年新增规模光伏至少15GW、风电至少19GW才能完成2015年配额基本指标。并且,2015年的配额基本指标几乎是2013年实际数的2倍以上,是考核期内指标增长最快的一年。”中国银河证券分析人士认为,光伏和风电已步入大发展期。
“如能得以出台,对光伏行业来说是一个重大的机遇,光伏发电‘盛宴’将会全面开启。”联合光伏首席信息官及发言人姚杰也认为,参考国外的案例,不难发现,强制性对于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起着关键作用。《考核办法》有望从根本上解决接入困难和限电问题,随着政府和电网企业的责任转变,这些机构将会主动要求企业多发可再生能源电力,协助他们完成当地的指标,势必将加快各地的可再生能源项目上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