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放宽政策鼓励券商进一步补充资本
2014-09-20    作者:记者 马婧妤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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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券商IPO上市,取消“较强市场竞争力”和“良好成长性”两项额外审慎性要求

  □降低持股5%以上入股股东及信托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入股券商要求

  □鼓励券商通过利润留存补充资本,支持发行优先股、减记债、可转债

  证监会日前下发通知,提出多项政策举措进一步放开证券公司多渠道补充资本的政策限制。其中,拟IPO上市的证券公司,在符合上市条件的基础上,将不再受“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良好的成长性”两项额外审慎性要求束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昨日在证监会例行新闻通气会上对上述内容进行了限制,他透露,证监会近日已下发通知,鼓励证券公司多渠道补充资本,并清理取消有关证券公司股权融资的限制性规定。

  该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四点:

  一是要求各证券公司重视资本补充工作,通过IPO上市、增资扩股等方式补充资本,确保业务规模与资本实力相适应,公司总体风险状况与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二是鼓励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IPO上市,取消“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良好的成长性”两项额外审慎性要求,并简化有关程序,提高IPO上市监管意见书的出具效率。

  三是适当降低持股5%以上入股股东及信托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证券公司的要求,并对入股股东长期投资规模不再作出要求。

  四是鼓励证券公司通过利润留存补充资本,并支持证券公司探索发行新型资本补充工具,如优先股、减计债、可转债等。

  与此同时,张晓军介绍,出于强化资本约束、防范风险考虑,前述通知明确,对于资本实力不足、风险覆盖率(净资本比风险资本准备)低于200%或者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低于120%(2015年6月30日前低于100%)的证券公司,要求其杠杆倍数(总资产比净资产)不得超过5倍,同时将暂停受理其创新业务试点申请,以确保业务创新发展与公司抗风险能力的动态平衡。

  张晓军表示,证监会下发通知放宽对券商通过多种渠道进一步补充资本的政策限制,是落实“新国九条”及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证监发〔2014〕37号)的有关要求的具体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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