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合格食品导致损害也得赔偿
2014-09-16    作者:廖春梅    来源:经济参考报
分享到:
【字号
  有一位顾客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袋饼干,饼干外包装袋上只是写有饼干的成分、生产日期与厂家等,并没有任何食用的注意事项。买回家后,孩子食用后出现脸部红肿,随之休克晕倒。经医院诊断,孩子对饼干中某些成分过敏,导致过敏性休克皮炎。面对顾客索要6000余元医疗费用的请求,超市坚持认为,饼干符合国家的相关质量标准,是合格产品。顾客孩子之所以会出现损害,完全与自身的特异体质密切相关。况且,饼干并非其所生产,即使存在问题,顾客也只能去找生产厂家索要赔偿。
  超市的说法是错误的,其照样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本案所涉饼干同样属于缺陷产品。《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即我国对产品缺陷界定,采取的是双重标准,包括存在不合理危险标准或者违反强制性标准,只要存在其中之一,都属于产品缺陷,且即使符合强制性标准,也不一定就没有缺陷。所谓“不合理的危险”是指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的威胁,只要在通常、合理、可预见等正常情况下,产品未达到它应有的安全程度,就属于不合理危险。孩子在正常食用之后,身体产生过敏并导致休克性皮炎意味着饼干已经对其健康构成了威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没有达到安全程度。退一步说,就算对孩子的伤害与其自身的特异体质有关,就算把饼干对特异体质者食用会引发过敏等视为合理危险,生产者也应对此予以适当警示与说明,没有警示与说明同样构成缺陷。
  另一方面,顾客有权直接要求超市担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所以,顾客有对索赔对象的选择权,超市面对索赔不应推诿。
  凡标注来源为“经济参考报”或“经济参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及电子杂志等数字媒体产品,版权均属经济参考报社,未经经济参考报社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刊载、播放。
 
集成阅读:
· 食品安全强制险或难保“吃得安全”
· 外资看好中国食品安全商机
· 全球食品供应链监管难在何处
· 组织、机构或个人代言不合格食品将受到严惩
· 海南口岸检验出一批美国产不合格食品
 
频道精选:
· 【思想】上市公司要戒掉政府补贴瘾 2013-06-14
· 【读书】日航重生的主要原因 2014-08-15
· 【财智】各方形成多头合力 改革红利推动A股走牛 2014-09-15
· 【深度】公积金缴存“肥瘦不均” 成垄断国企“隐性福利” 2014-09-15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媒体刊例 | 友情链接
经济参考报社版权所有 本站所有新闻内容未经经济参考报协议授权,禁止转载使用
新闻线索提供热线:010-63074375 63072334 报社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57号
JJCKB.CN 京ICP证120287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