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网媒传播虚假上市公司信息将被查处
8月6日在某网站的股吧中,出现了“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的帖子,涉及该上市公司对上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及对媒体质疑的澄清。后经公司8月13日公告显示,上述帖子是发帖人主观猜想杜撰而成,并非公司发布的澄清公告。
对此,邓舸指出,网络媒体发布、传播上市公司相关信息应遵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网络媒体信息发布、传播行为主要涉及三项禁止性规定。
第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网络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替代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二,在上市公司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三,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
证监会及交易所依法对网络媒体信息发布行为进行监督。网络媒体发布、传播上市公司信息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将依法核查所涉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发现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证监局进行核查。任何机构和个人通过网络媒体发布、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证监会将依法予以查处,给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官微应指定专人管理
邓舸还指出,上市公司应将公司实名认证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官方网站的相关信息,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并指定部门或专人进行归口管理。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在其个人认证微博、博客、微信或通过其他网络媒体发布涉及上市公司的未披露信息。相关人员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擅自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应启动问责机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对其采取监管措施,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
强化对网络媒体信息发布的监管
此外,邓舸强调,当上市公司相关信息被网络媒体关注、转载,并可能或已经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造成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启动快速反应机制,首先公司应当自查或及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核实有无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上市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并根据相关要求,通过证监会指定媒体及时披露澄清公告并及时通过公司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公司已采取的措施及相关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