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4日宣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从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工商总局表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所有在各级工商部门登记的独立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必须向其注册时的工商部门上交2013年年度报告。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所有独立法人必须上报2014年企业年度报告。否则,未上报企业将被列入异常名录,在企业信用信息供给系统中公示。 10月1日起,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将开启企业报送信息端口,届时,企业所有公开信息,将在该系统体现。自3月1日起,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已经实现全国联网,用户可以在该系统内查到任何在中国各级工商登记部门注册企业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