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9日),证监会就近期市场热点问题作出回应。新闻发言人邓舸昨日表示,沪港通相关测试工作正有序进行,目前来看基本达到预期效果;优先股的发行程序需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私募基金作为资本市场最具活力的领域,后期证监会会从五方面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沪港通测试工作正有序进行
针对上周末上交所启动了港股通连接测试,邓舸就测试情况和券商准备情况给予了回应。邓舸说,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就开展沪港通试点发布联合公告以来,市场各方积极开展各项准备工作。目前,沪、港交易所、结算机构及券商(经纪商)的技术系统开发工作已处于收尾阶段,相关测试工作正有序进行。截至8月29日,沪、港交易所及结算机构已组织有关各方,针对技术系统连通性、业务逻辑、业务功能及相关流程等进行了多次测试,基本达到预期效果。沪、港交易所及结算机构的技术系统,以及参与测试券商的柜台系统,在压力测试、故障等场景下各项功能总体正常。
邓舸表示,本周末及9月中旬还将进行2次全网测试,沪、港交易所及结算机构将组织有关各方,针对测试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技术系统,为沪港通正式启动做好准备。
优先股发行需参照相关规定
昨日,证监会对市场关于优先股和创业板再融资发行承销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随后,在新闻发布会上,邓舸说,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优先股的发行程序需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从具体操作上:一是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程序参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应规定,在认购邀请书发送范围方面与非公开发行股票有所区别,即对认购邀请书所发送的投资者类别及其数量,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没有硬性要求,但应涵盖一定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等公众投资机构及所有已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
二是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具体发行程序参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关于上市公司公开增发股票的相应规定执行。
此外,创业板再融资发行承销环节的具体操作与主板总体上保持一致,创业板再融资规则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方面强化私募基金监管
上周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出,要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而具体通过哪些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邓舸说,按照证监会监管转型的总体思路,私募基金作为资本市场最具活力的领域,将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维护市场活力。同时,为防范风险、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开展以下主要工作:
一是加快建立私募基金监管框架体系,明确系统内相关各单位监管职责分工及协作机制,加强监管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二是强化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作用,指导基金业协会做好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制定和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通过自律检查、纪律处分、黑名单制度等措施,促进行业规范运作。
三是建立统一信息报送及监测机制,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的信息收集、分析和风险监测,并有重点的对私募基金运作情况与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跟踪及风险预警。
四是开展以问题为导向的现场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予以查处。重点关注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坚守“诚信守法、不变相公募、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三条底线。同时运用负面清单监管模式,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是建立与地方政府的监管协作机制,协助地方政府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并建立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及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加强沟通与协作,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并购重组办法正在修订完善
此前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已经结束,针对目前的最新进展,邓舸表示,目前,证监会正在根据各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将尽快发布实施。
邓舸说,自修订两个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市场各方高度关注,证监会共计收到书面意见、建议40份。同时,证监会还邀请部分中介机构、上市公司代表进行了座谈、研讨。总体来看,社会各界对两个办法本次修订普遍认可,认为征求意见稿体现了推进市场化并购重组、简政放权的基本原则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型要求,在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也有切实举措,有助于实现资本市场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的主渠道作用。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借壳上市规则的完善、通过并购重组实施产业转型的信息披露要求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