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启用“云技术”剑指市场操纵
作案手法“创新” 账户关联隐蔽化
2014-08-23    作者:记者 吴黎华 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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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种迹象显示,对于中国证券市场长期以来的“毒瘤”之一——操纵市场行为,监管层的打击力度正在明显加强。从整个市场层面来看,恶性操纵市场案件频频发生,作案手法也从过去传统的坐庄、“抢帽子”发展到短线操纵、虚假申报操纵为主。面对这种情况,基于云计算、云搜索、云定位等互联网信息稽查分析系统正成为新的监管利器。

    恶性操纵案件频发  作案手法花样翻新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近三年来,操纵案件数量明显大幅上升,且恶性操纵案件频发。” 在8月22日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 2008年至今,证监会对150多起涉嫌操纵市场的案件开展了调查,其中正式立案80余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1起。移送公安机关16起,法院对其中7起做出了刑事有罪判决,18名当事人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非法所得共计2.6亿余元。

    张晓军表示,从办案实践来看,市场操纵的作案手法也呈现出一些新的变化:一是账户关联隐蔽化。从原来的使用本人账户或借用亲属账户,到无任何身份关联的融资户的使用,通过多地多点布局、使用无资金往来的多账户进行分工操纵等。二是操纵手法多样化。“抢帽子”交易、连续交易、虚假申报、反复撤单等手法从无到有、花样翻新。在有的案件中,操纵者不是采用单一的操纵手法,而是综合运用开盘集合竞价虚假申报、盘中拉抬、尾盘封涨停等多种手法进行市场操纵。三是信息型操纵案件值得关注。有的操纵主体故意编造、传播、散布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以此获利。有的上市公司为配合大股东、高管减持等需要,控制信息发布的内容和时机,以所谓“股价维护、市值管理”方式进行信息操纵。此外,从包括证券场外市场、期货市场、衍生品市场等中国资本市场整体看,跨市场操纵也开始出现。执法实践中,已经遇到跨期货、现货市场操纵的案例。

    实际上,在稍早之前的8月19日大商所举行的“第二届期货法律理论与实务座谈会”上,大商所法律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国期货市场早期违法违规案件主要有市场操纵、欺诈、挪用客户保证金以及透支交易等类型,近年来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稳步发展以及监管举措的日益完善,违规案件的类型和特点也发生了变化,目前主要集中为操纵交割月结算价以及对敲转移资金等两类。

    通报四起案件 首次处罚定增操纵

    22日当天,证监会通报了四起操纵市场案件。其中,恒逸集团操纵市场案是上市公司自身为了维护股价进行操纵市场的典型案例,也是证监会首次对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过程中的特定目的操纵行为进行处罚。通报显示,2011年11月中旬至12月初,“恒逸石化”股价一路下跌至30元左右,与46.40元的定向增发价格差距非常大,保荐机构认为不修改增发价格则增发无望。为防止“恒逸石化”股价进一步下跌,维护股价以完成定向增发,恒逸集团财务负责人楼翔决定动用恒逸集团3000万元资金,指使他人操作“何某水”、“施某红”账户拉抬“恒逸石化”股价。

    2011年12月14日至2012年6月8日期间,“何某水”和“施某红”账户组期间内最高持股占流通股2.07%,最高交易量达到当日该证券总成交量的15.6%。账户组进行交易的18个交易日中,6个交易日在账户组交易后出现上涨,平均日涨幅为0.79%,4个交易日平盘,其余8个交易日下跌。至2012年11月,该账户组交易“恒逸石化”股票累计亏损737.48万元,其交易资金来源于恒逸集团。

    本案中,恒逸集团利用“何某水”、“施某红”账户买入“恒逸石化”的目的是维持、拉抬“恒逸石化”股价,帮助实现定向增发,主观操纵“恒逸石化”交易价格的意图明显。虽然其交易金额、持股比例、对市场价格影响的统计结果等交易指标均处于较低水平,相关交易委托均为真实委托,未能对“恒逸石化”股票的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产生显著影响,但其动用3000万元巨资集中买入“恒逸石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的操纵市场行为。

    张晓军表示,本案系证监会首次对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过程中的特定目的操纵行为进行处罚。特定目的的操纵行为,使得市场投资者对公司股价的表现产生判断错误,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证监会对各类市场操纵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是主观上具有操纵股票价格的意图,并在客观上实施了拉抬股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都将被予以严厉打击。

    厦门宝拓操纵“焦炭1209合约”案,则是在交割月通过在其实际控制的期货账户间对倒交易“焦炭1209合约”来提高交割结算价,致使增值税进项税额被多计,达到少纳增值税的目的。

    2012年8月30日,厦门宝拓及其母公司厦门恒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恒兴)合计多头持仓580手“焦炭1209合约”,占当日多头总持仓量98%。2012年9月7日至9月12日,厦门宝拓期货账户与上海桐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桐润)期货账户相互进行了4笔交易,成交价均高于相互交易前该合约日结算价,双向总成交180手,成交量占当月该合约总成交量96%,导致“焦炭1209合约”交割结算价上涨幅度达3.11%。

    经查,厦门宝拓和上海桐润期货账户由厦门宝拓实际控制,上述4笔对倒交易均系厦门宝拓总经理陈云卿决策,以约定的时间和价格相互交易。厦门宝拓通过操纵“焦炭1209合约”交割结算价,使得厦门宝拓和厦门恒兴在“焦炭1209合约”实物交割环节多计增值税进项税额38.77万元。

    张晓军表示,通常情况下,进入交割月的期货合约交易比较清淡,操纵比较容易实现。厦门宝拓在交割月通过在其实际控制的期货账户间对倒交易“焦炭1209合约”来提高交割结算价,致使增值税进项税额被多计,达到少纳增值税的目的。此种行为与传统的通过操纵形成价差进而获利相比,是一种较为新型的操纵获利方式。

    除了上述两起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的操纵案件外,证监会当天还通报两起以个人为操纵主体的案件。在苏颜翔操纵市场案中,2010年7月至2012年5月,苏颜翔控制使用“苏颜翔”、“苏某明”、“严某生”等3人账户,在先期建仓后,通过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虚假申报撤单,随后反向卖出,盘中连续竞价阶段频繁使用小额买单申报成交,以及大额买单虚假申报后迅速撤单等方式推高股价,诱导其他投资者跟进,在股价推高、其他投资者买盘跟进后,迅速反向大额卖单卖出等方式进行虚假申报操纵,共涉及“中联重科”、“东方钽业”等13只股票,获利380.58万元。本案中,苏颜翔不以实际成交为目的,频繁进行申报和撤单,是典型的短线操纵行为,该行为误导其他投资者对股票交易价格和供求关系的判断,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

    在王建森操纵市场案中,2012年9月10日至28日期间,王建森使用本人证券账户先大量买入“ST中冠A”逐步建仓,再通过开盘虚假申报操纵开盘价、对倒拉抬股价伺机阶段性出货、尾盘拉抬操纵收盘价等手法操纵“ST中冠A”。调查发现当事人王建森操纵手法兼具长线坐庄与短线操纵的特点,为目前出现的新型操纵手法。

    “传统的坐庄操纵行为,或者是汪建中那样的‘抢帽子’式的操纵行为,现在已经不是主流了,更多的是以短线操纵、虚假申报操纵为主,开盘价操纵,尾盘操纵的比较多。”一位基金业内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随着监管部门打击行为的深入,操纵市场的手段近些年来已经有了明显的变化。

    2011年8月,备受关注的“汪建中荐股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称为“股市黑嘴”的原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建中被法院一审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25亿余元。这是国内以“抢帽子”方式操纵证券市场获刑的首个案例。汪建中操纵市场的方式是在北京首放报告的观点确定之后、发布之前提前买入所推荐的股票,并一般在发布报告次日即卖出,构成所谓的“抢帽子”交易行为。

    稽查分析系统上线  启用云技术

    面对着层出不穷的新型操纵市场案件,监管部门也正在寻求利用新的技术和手段来进行查处和打击。张晓军表示,为进一步打击市场操纵行为,证监会开发了互联网信息稽查分析系统,目前已正式上线。该系统基于云计算、云搜索、云定位等领先的网络技术功能,采用行情波动、信息披露、舆情动态三者联动模式,主动发现案件线索,通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提高透明度,遏制市场操纵、虚假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证监会将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加强交易所对市场操纵行为的日常监控、动态分析和评估管理,针对不同类型操纵采取相应的措施,坚持前端介入、及时制止。证监会还将进一步完善行政、刑事调查衔接机制,采取重大案件会商、司法机关提前介入、联合办案等多种方式,加大刑事追责力度。对于多次操纵、拒不配合调查、获利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实际上,在稍早之间公积基金领域查处的数起“老鼠仓”中,大数据、云技术的威力已经显现。今年5月,证监会通报了光大保德信红利基金原基金经理钱某、嘉实基金、上投摩根基金原基金经理欧某以及平安资管原投资管理人员张某涉嫌内幕交易案件。2013年以来,证监会共受理资管人员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案件线索38件,并陆续启动调查工作。此次涉嫌“老鼠仓”名单是基于交易所监测到的异常账户形成的。交易所通过先进的大数据大监测系统,发现疑点之后将做相关分析和比对,确认异常的直接向证监会有关部门通报,证监会稽查总队或派出机构稽查部门则介入调查。

    一位接近立法层的法学专家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据他了解,今年年内,最高法将有望出台关于证券市场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相关行为的认定和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改变长期以来相关案件中股民索赔立案难、索赔难的现状。据了解,此前,最高法已经出台了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目前证券市场投资者成功维权的绝大多数案件,都属于此类案件。“关于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最高法已经研究多时,目前已经比较成熟,相信不久之后就会正式推出。”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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