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证监会正式公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公布之日实施,高达12.5万亿元之巨的私募基金产品的行业监管规则终于明确。
《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五项制度安排:一是明确了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办法》要求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二是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办法》从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三个方面规定了适度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办法》明确,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三是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募资规则。具体包括: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要求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选择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要求投资者如实填写风险调查问卷,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要求投资者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四是提出了规范投资运作行为的有关规则。具体包括:要求根据或者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安排基金托管事项,如不进行托管,应当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坚持专业化管理、建立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机制的要求;列举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禁止从事的投资运作行为;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此外,还在信息报送及重要文件资料保存方面进行了规定。
五是确立了对不同类别私募基金进行差异化行业自律和监管的制度安排。对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机构,不强制其加入基金业协会;对其从业人员,不要求其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证券基金的管理人机构则必须加入基金业协会,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办法》将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市场上以艺术品、红酒等为投资对象的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并明确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办法》。在监管层面上,则体现了适度监管原则:不对进行前置审批,未强制要求基金财产进行托管,未要求进行公开信息披露,证监会强调,《办法》体现了负面清单式的监管探索。为维护并激发私募基金行业活力,《办法》秉承“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念,在总体要求方面、私募基金募集和投资运作方面以及信息披露方面,均规定了若干禁止从事的行为。
来自基金业协会的最新数据显示,至7月31日,已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3970家,管理私募基金5696只,管理规模为21477.2亿元。此外,截至6月底,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专户业务管理资产规模3.54万亿元,证券公司资管业务资产规模达到6.82万亿元,上述私募产品合计规模约12.5万亿元。
基金业协会强调,下一步,协会将坚持事后备案、适度信息披露、市场主体自治和行业自律原则,加强私募行业人员管理、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引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并将通过加强服务和推动完善相关政策,促进各类私募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发展。
元禾控股董事长兼总裁林向红此前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PE/VC行业此前一直缺乏监管,处于“野蛮生长”的阶段。现在,在IPO或者并购退出中,对股东和投资者的责任正在强化,如果没有配套的管理办法的话,实际上是在限制创投行业的发展;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缺少一个监管体制来支持的话,创投行业将始终游走在诸如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边缘。因此“一定要有一个部门站出来立个规矩,如果没有这个规矩的话,整个行业的从业人员是很危险的。”林向红表示,管理办法同时要实现适度监管,改变过去多头监管的格局,实现相关部门之前的协调。
在业内人士看来,此次《办法》的出台,意味着规模高达12.5万亿之巨的私募行业——无论是股权投资基金还是证券投资基金,亦或是创业投资基金,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规矩”可供从业人员参考,对于整个行业来说意义极为重大。《经济参考报》记者注意到,在今年6月份举行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年会(2014)上,基金业协会发布了一份名为《资产管理行业发展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基金业协会近期将建立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体系,防范系统性风险,加快制定相应自律管理规则,促进各类私募基金规范发展;同时,对非证券类私募基金进行统一而有差别的自律管理,在统一监管的框架下,实施全口径分类登记备案、分类事后监管和分类行业自律。从长远来看,还将推动出台相关办法,促进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健康规范发展,充分考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其他非证券类私募投资基金的特点,推动加快制定有关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