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起诉县政府”,一件全国少见的案件引发广泛关注。近日,地处洞庭湖畔的湖南省南县三仙湖镇政府起诉县国土资源局、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诉讼案,在该县人民法院开庭。作为原告和被告的镇、县两级政府人士均表示,诉诸法律比行政调解更加规范公正,有利于基层问题和纠纷的解决。 建设法治社会是我们的目标,在经过多年的法制建设和法律普及之后,法治社会氛围已经初步形成。民众之间纠纷,诉诸法律解决的情况越来越普遍,甚至“民告官”案件也已经屡见不鲜。如今,下级政府把上级政府告上了法庭,无论具体事情为何,将来的判决结果又如何,这样的诉讼本身,无疑已经是法律的进步。 镇政府状告县政府,除去法律的标本意义之外,于解决具体事情显然也是有好处的。一方面,镇政府毕竟是下级单位,如果用双方进行行政协商等办法解决土地纠纷,难免不占优势,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而通过法院第三方依据法律和证据,来进行调解或判决,无疑将更加有利于问题解决,更加公正与公平。 另一方面,镇政府争取的是相关土地权益,而土地权益又是集体所有。因此,从很大程度上来说,镇政府事实上也并不是原告,而原告应该是全镇的居民。镇政府是全镇居民的代理人。基层政府愿意为了民众利益、集体利益,与上级政府对簿公堂,是值得肯定的。而且镇政府站出来为民众代言,民众对镇政府有了信任,也就会放弃上访等行为,这不仅于问题的解决有利,于官民关系、社会稳定同样是有利的。 在一个法律体系完善的社会中,法律是用于解决问题、矛盾和冲突的规则。以原告和被告身份,到法庭去辩论,然后由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判决,这无疑是新社会、新时代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问题和矛盾的最好办法。 就此而言,镇政府起诉县政府,不是下级单位找上级单位麻烦,更不是下级政府给上级政府添乱,而是法治社会的进步。对此,值得我们为之叫好,也值得其他一些地方在具体解决问题工作中借鉴和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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