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乌龙指事件主角,原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 新华社 图
8月5日上午9时,光大“8.16”乌龙指事件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起诉方的4名律师则分别提出了光大从“8.16”事件开始直至最终的处理过程中的3大违规——虚假陈述、利用未公开信息内幕交易乃至操纵市场。甚至有律师在庭上直言光大利用未公开信息内幕交易获利8000余万元的行为已经构成内幕交易罪,申请法庭移交刑事审查。
但显然,光大并不愿意为投资者的损失买单。光大庭上态度强硬,坚称乌龙指事件及其后的处理中,光大并无主观过错,投资者的行为实质上是“重大误解”,这样的损失在投资市场比比皆是。
在听取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后,法庭归纳了该案件的四大争议焦点。分别为:1、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2、内幕交易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3、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与行为人的内幕交易存在因果关系;4、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了经济损失。
审判长表示目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共有109件,但此次合并审理的案件仅为已经进行了证据交换的61件,包括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其余案件日后再开庭审理。
此前光大证券2014年中报披露,“截至2014年6月30日,公司已收到法院受理的涉及8?16事件民事诉讼89起,涉诉标的约1202万元。”
根据庭审公告,此案预计审理时间为8月5日及8月6日两天。
4名律师代理的这61起案件是否能实现我国证券民事诉讼赔偿零的突破?我们拭目以待。
事件回顾:
2013年8月16日11点05分,上证指数出现大幅拉升大盘一分钟内涨超5%。最高涨幅5.62%,指数最高报2198.85点,盘中逼近2200点。11点44分上交所称系统运行正常。
下午14点,光大证券公告称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该事件被称为8.16光大乌龙指事件。此后,光大证券进行了一系列对冲操作。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书,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策略交易系统因程序错误,产生巨量资金申购并部分成交,对股指及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这一行为被认定存在内幕信息交易,光大证券也因此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8721余万元,并处以5倍、总计5.23亿元的“顶格罚单”。
针对赔偿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曾表示,光大证券事件导致投资者损失严重,投资者可以提起诉讼,依法要求赔偿。
庭审过程:
投资者:光大主观故意明显申请追求刑责
因为61起案件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具体事件略有差异,这次61起案件的投资者由严义明、王智斌、林嵘和许峰4名律师分别代理。
2013年8月16日光大乌龙指事件发生后,被告光大证券方则派出2名律师。原告投资者方认为,8月16日,光大证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交易中,导致大盘出现大幅波动,许多投资者在大盘飙涨时买入股票,但因大盘很快大幅回落而损失惨重。之后,中国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开出巨额罚单,认定光大证券的异常交易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反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投资者认为,光大证券的行为已经构成内幕交易、虚假陈述、价格操纵,应赔偿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原告方严义明律师表示,根据我国《证券法》第76条第3款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298条明确,有“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由。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必须以证监会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前提才可诉讼。当前只有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才有法律硬性规定,需要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才可诉讼。
此外,另一名投资者代理律师直言,光大利用未公开信息获利8000余万元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申请法庭移交刑事审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光大:投资者交易属“重大误解”光大也是受伤者
针对投资者的指控,光大证券并不认可。8.16乌龙指事件光大证券并没有主观过错,完全是由系统错误引发的,不是光大证券故意为之,也不是有意操纵。事件发生后,光大证券无法确定是否是内幕信息,而事实上证监会此后也是通过长时间多方专家论证才最终确认错单交易信息属于内幕信息。也就是说,光大证券并未利用内幕信息。
此外,光大证券的代理人强调,早在11点32分左右,媒体关于股指波动,光大乌龙指等问题就做出了报道,并被各大网站大肆转播,这也让误下单的信息成为公开的消息,并不存在光大隐瞒的问题。
在此问题上,双方展开了拉锯式辩论。原告代理律师提出,光大代理人混淆视听,因为媒体的报道属于揭露,而不是光大证券本身的披露。更为严重的是,在媒体揭露后的当天中午13时许,光大董秘梅键曾对媒体否认了乌龙指的存在。这是光大蓄意隐瞒乌龙指信息并做虚假陈述的铁证。
光大证券回应,2013年8月16日11点40分,光大方面才召集紧急会议,持续一小时。当时董秘并未参加会议,也不知晓该会议情况。董秘对媒体的回应纯属个人行为,并不是光大的行为。
原告代理人对此嗤之以鼻,认为光大这是赤裸裸的推卸责任。“光大是认为董秘是临时工?董秘属于光大高层,对外构成表见代理,是当然的公司行为”。不过,光大方却坚称,董秘当时并未获得公司授权发布,因此是个人行为。
更值得一提的是,光大证券方认为,投资者认为“乌龙指”事件是内幕交易纯属“重大误解”,它是由于公司系统异常引发的,并非人为因素。这种情况在股市时有发生,法律并没有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部分投资者之所以造成损失,是因为看到股指大涨盲目跟风造成的,应自己承担投资失败的损失。光大证券称,对于重大误解事实上交易方即光大是可以要求撤销合同的,但鉴于实际无法操作,光大只能自行承担了损失。
对于证监会的处罚,光大证券表示,这只是针对光大证券个人的处罚,并不是针对公司的,因此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按照目前法律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期货交易内幕交易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使要赔偿,也不认可原告的损失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