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36号文出台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试点意愿结汇
资本项目可兑换进一步深化
2014-08-05    作者:记者 张莫/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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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进一步推进。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最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允许在天津滨海新区、苏州工业园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和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等16个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允许试点地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出资权益确认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试点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同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
  国家行政学院决策咨询部研究员陈炳才表示,这是资本项目可兑换环节的简化。“以前外汇局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是有审批的,对于结汇的金额也有比例控制。此次36号文使得试点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能实现外汇资本金的意愿结汇,也就是想结汇就选择结汇,不想结汇可选择不结汇,结汇自主权交由企业,是一个重大的突破。”他说,不过,这种资本项目管制的放松并非“没有管理”的放松,监管部门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体系对于结汇的资本金的用途进行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36号文也更加便利了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为境外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中国市场创造了更多更有利的条件。36号文规定,除原币划转股权投资款外,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后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上述企业股权投资款以外的资本金结汇按支付结汇原则办理。“这是对资本项目可兑换内容的扩展和深化。”陈炳才说。
  奋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鲍治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在36号文出台之前,这类基金的外汇资本金虽不得在基金层面结汇,但可以采取原币种划转方式,将外汇资金划转至其境内的下游投资项目,在项目公司所在地办理结汇手续。“新的36号文实际上体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放松管制的思路,即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基金层面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然后再划入被投资企业。”鲍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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