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将纳入改造规划,并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同时表示将适当放宽企业债券发行条件,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债用于棚户区改造。
《意见》指出,虽然我国棚户区改造已有部分成果,但棚户区改造中仍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建设跟不上、项目前期工作慢等问题。各地区要进一步摸清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面积、类型等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优化布局,改善配套。”《意见》指出,棚户区配套设施应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报批、建设到交付。应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衔接,同步规划安置住房小区的城市道路以及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安置住房小区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此外,《意见》指出,应确保建设用地供应,落实财税支持政策。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省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市县、贫困农林场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支持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重点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中央继续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补助力度,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
金融支持方面,将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通过国家开发银行住宅金融事业部,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及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工程建设。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对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省级政府及地级以上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其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比照公共租赁住房融资的有关规定给予信贷支持。
与此同时,研究推出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并与开发性金融政策相衔接,扩大“债贷组合”用于棚户区改造范围。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和运营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研究建立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棚户区改造融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