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负债率高达同行业三倍 新丽传媒IPO欲解资金饥渴
2014-08-01    作者:记者 赵婧/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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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丽传媒赶上了预披露的末班车。招股书显示,新丽传媒拟于上交所上市,此次发行股票不超过5500万股,募集资金约9.2亿元,全部用于补充影视剧业务营运资金项目,未来两年公司将投拍电视剧12部,投拍电影6部。
  《大丈夫》、《辣妈正传》等近期荧屏热播剧均出自这个电视剧行业的龙头公司,陈凯歌、于正、胡军、张嘉译、海清等明星持股无疑也为其加分不少。然而,光环的背后却潜藏着公司发展的诸多隐患。新丽传媒现金流净额连续三年为负数、资产负债率高达50%左右,显示出公司对于资金的饥渴。而明星持股或为“利益输送”提供沃土、与二股东光线传媒之间可能存在同业竞争等问题,更令新丽传媒的IPO之路备受质疑。

  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

  新丽传媒计划把9.2亿元的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影视剧业务营运资金项目,公司营运资金需求之高可见一斑。新丽传媒表示,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货币资金大幅增加,净资产大大增加,资产负债率大幅降低,能够大幅提高公司的偿债能力。
  的确,新丽传媒的资产负债率在50%左右,确实需要募集资金以降低资产负债率。
  招股书显示,2011至2013年,新丽传媒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是54.93%、49.68%、49.91%,与同行业10%-20%的资产负债率相比,几乎达到三倍之高。对此,新丽传媒解释称,由于行业特点,公司影视剧作品销售收入确认时点不均匀,各期末尚未结算的联合摄制合作方的分账款较多,相应推高了资产负债率水平。
  上述解释真的站得住脚吗?与新丽传媒同属于影视行业的华策影视2011至2013年资产负债率分别为12.96%、13.69%、13.55%;华录百纳近两年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12.78%、8.6%,均远低于新丽传媒。
  对此,中商情报网产业研究院高级顾问袁健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资产负债率这个指标偏高,说明企业采用了激进一点的融资策略,善于使用财务杠杆,当然财务杠杆的使用后果有两方面,用得好可以为股东带来更高的收益,但反之也会带来更高倍数的损失。”
  中投顾问文化行业研究员蔡灵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公司资产负债率高,潜在的风险主要是公司的扩张策略可能较为冒进,或导致量高质低,业绩不升反降的局面。投资者应该对公司的主营业务负债情况进行深入了解,理性对待影视概念股票。”
  与负债高企、应收账款回收风险大并存的是,新丽传媒现金流情况并不理想。近三年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均为负数,2011至2013年分别为-0.7亿元、-1.3亿元和-0.7亿元,资金流的短缺已经成为新丽传媒亟须填补的财务短板之一。
  新丽传媒在招股书中表示,公司在扩大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面临某一时段内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为负、需要外部筹资的情形。一旦不能以适当的投资条件、资金成本及时获得所需资金,公司的生产计划和盈利水平将受到影响,更无法扩大经营规模、提升盈利能力。资金短缺已成为影响公司进一步提升核心竞争力的瓶颈。

  明星持股=利益输送?

  贵为国内电视剧行业龙头的新丽传媒可谓“星光闪耀”,明星持股无疑为其加分不少。陈凯歌、于正、孔笙、赵冬苓、胡军、张嘉译、海清、李光洁等著名导演、制片人、编剧和演员直接或间接持股。
  目前影视公司明星持股不在少数,范冰冰和赵薇兄妹现身唐德影视,孙俪持股海润影视都是明星持股的案例。“我个人认为明星特别是一线明星对于影视公司而言是核心资源,明星持股后成为影视公司的股东,一方面影视公司‘捆绑’了明星资源,使公司有较大的影响力,能获得更高的估值。另一方面明星作为股东,与公司利益趋于一致,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发展。”袁健表示。
  然而,明星持股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影视公司与明星们给市场打的一针“上市兴奋剂”。很多明星在持股上市之后,恐怕只是等待解禁并适时退出。
  类似的例子在影视行业并不少见。2005年,著名经纪人王京花出走华谊一度引发行业地震,而2011年葛优转投英皇更是让华谊兄弟股价在连续5个交易日内的累计跌幅超过10%。正如蔡灵所指出的,明星是影视公司的重要资源,能对投资者产生强大吸引力,但负面影响是“明星持股套现的概率较高,日后对股价不利。”
  此外,国龙投资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监王正伦此前曾针对明星持股现象发表观点称:如果缺乏客观、有效的透明度,乃至强有力的监管机制,究竟会是一种投资者利益至上的左右互搏,还是影视公司与明星股东之间左手转右手的“利益输送”?这将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所以众多明星持股,对影视公司来说也是一把双刃剑,有利有弊。

  与二股东业务高度重合

  早在2012年11月,新丽传媒就正式加入IPO的初审行列。然而在2013年11月,原二股东王子文在IPO临近时将全部股权卖给公司的竞争对手提前套现,光线传媒成了新丽传媒的二股东,持股27.6%。在初审期间换股东、二股东借转股提前套现8亿元,这一事件颇为微妙。新丽传媒对该事件的解释是,王子文要移民海外,而根据影视业监管政策,不允许外资入股国内影视公司。为此,新丽传媒在今年1月中止了IPO申请,并在半年之后重新启动。
  作为新的二股东,光线传媒与新丽传媒存在一定的业务重合。新丽传媒的招股书并没有对光线传媒做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解释。影视行业人才流动性很强,人才又是最重要和稀缺的资源,光线传媒和新丽传媒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情形或很难避免。
  长城证券投行部经理赵晓柯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这是典型的同业竞争,同业竞争是监管层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新丽传媒很可能因此难以顺利上市。”
  针对这一问题,袁健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二股东与公司业务存在一定程度重合,是否一定构成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在法律上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主要看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能够保证独立性,在实际操作中会有一些明确的界定标准。”不过,袁健也表示,二股东与公司业务存在重合,的确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风险。二股东可能利用其在公司中的地位为其自身业务服务,损害公司利益,利益输送的隐患较大。
  蔡灵对此也持有类似观点:“公司的二股东与公司业务存在一定程度重合,其中存在的风险主要是,一方面,公司二股东或从公司获取资源,用于自身其他业务,将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或存在利益输送,将本属于公司的利益输送至二股东的其他相关公司。”
  针对这些问题,记者电话联系新丽传媒,希望采访董秘得到相关回应,并根据其要求用邮件发送采访提纲,但直至发稿时尚未收到公司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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