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今年初以来,安徽安庆市多地发生森林火灾,其中太湖县发生33起,安庆市副市长、林业局局长等多人受到处分。领导被处理后,随之而来的是最严厉的防火措施——明火上山,一律拘留;造成后果,一律批捕。1至6月,仅太湖县被拘留人数就达160人,其中24人为刑事拘留,136人为治安拘留。被治安拘留的136人虽未引起火灾,但因在田间焚烧杂草被树为反面典型。 频频发生森林火灾,安庆市政府采取“最严厉防火措施”是应然之举,民众也有责任和义务提高防火意识、约束自身行为、积极配合政府的防火工作。但是,这里有一个基本原则不可违背——政府不管出台多么严厉的防火措施,不管初衷多么良好、目的多么正义,都不能违反法律,不能对民众滥施“法外之刑”。 “明火上山,一律拘留;造成后果,一律批捕”,安庆市政府制定的严厉措施,在法律法规上找不到依据。按照《森林防火条例》,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并无拘留的规定。按照《消防法》,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但是,村民在田间焚烧杂草并不能算“情节严重”,至少不是一律“情节严重”,安庆市政府“一律拘留”的措施显然于法无据。 一个需要反复强调的基本常识是,人身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权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权在法律之外设立拘留、批捕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换言之,地方政府只有依法行政的本分,绝无“自立法律”、“法外设刑”的权力。在某种意义上,森林火灾固然很可怕,但地方政府任意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更加可怕。依法行政是政府行为的第一要义,无论良好的初衷还是正义的目的,都不能通过违法的方式实现。 安庆当地村民反映说,对森林火灾隐患,政府“以前不怎么管,现在又管过了头”。如果当地政府一直依法加强日常管理,现在又何须以违法的方式“临时抱佛脚”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