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治理噪音扰民有了法律还要执行
2014-07-09   作者:王世奇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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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经营活动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在广场等地进行文化娱乐活动应采取措施减少噪声干扰。近日,西安市政府法制办公布《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在市区内,每天都有很多收旧货、维修电器、卖牛奶的小贩经过,大多是用事先录制好的磁带通过高音喇叭叫卖;一些门市部为招揽生意,也架起喇叭,不断重复播放“便宜啦”、“好吃不贵”等叫卖声。商贩倒是省事了,但附近的住户可难受了,每天被迫重复听这些噪声。由广场舞噪声引起的冲突更是屡见报端。对此,鲜见有职能部门进行管理,居民实在忍不住了打电话投诉,往往被城管、环保、派出所等各个部门互相推诿。就是有工作人员到现场执法,往往也只是劝离商贩或者要求停止使用扩音器。执法人员一走,一切又照旧。 
  噪音扰民,难道现行法律对此没有规制吗?事实并非如此。根据有关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须事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才可在限定时间内开展活动。噪声分成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等几个大类,管理部门各有分工。环保部门主要管理的是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或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音响器材、喇叭等,由公安机关管理。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该法第44条和第57条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违反此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可见,是不为也,非不能也。一些地方早已开始了对噪音扰民行为执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颇受民众支持。职能部门应以此为楷模,维护法律尊严,对噪音扰民现象采取常态化管理,还市民一个安静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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