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立法允许摆摊还要树立治理思维
2014-07-08   作者:郭文婧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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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拟划定区域摊贩、临时指定区域摊贩的清洁服务费、场地使用费及使用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有条件的应当给予政府补贴、减免收费等优惠政策。
  城管问题上,疏导比堵更重要。相对以往“禁”导致的城管与摊贩的尖锐对立,现在“立法允许摆路边摊”,是一种进步,但能否就此化解城管与摊贩的矛盾,还取决于立法的质量。如果划定的区域不合理,就解决不了摊贩“打游击”的问题;如果清洁服务费、场地使用费及使用管理费的定价不合理,也解决不了摊贩“打游击”的问题。
  三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命题,“治理”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对于传统的“统治”和“管理”来说的。管理强调自上而下的行为路径,治理强调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互动;管理突出行政权力,治理要求充分体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管理往往导致官本位,治理追求民本位下的共赢。
  如果“立法允许摆路边摊”,不能从管理思维转向治理思维,好的政策依然可能在实践中变形。引入治理思维,政府的角色就变成了指导和引导,就成了过程中一方,主要任务不是“指定和划定区域”、“政府定价”、“补贴、减免”了,而是在互动中逐步向“自治”靠近,最终实现“善治”。
  因此,“立法允许摆路边摊”,重点是给政府特别是城管的角色定好位,适当弱化其权力主体的传统色彩,强调其协调人的角色;其次是开放摆路边摊的治理模式,可以是以城管为主体“他治”模式,也可以是以摊贩为主体的“自治”模式,还可以是“他治”与“自治”相结合的混合模式;至于区域划定、是否收费、收费标准、怎样收费等问题,则应该置于具体的治理模式下来讨论,而不需要一个统一的标准。 
  只有政府的权力在约束的基础上得到了尊重,摊贩的权利在尊重的基础上得到了保障,城管与摊贩的关系才会真正回到法治的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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