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为本轮退市制度改革的亮点之一,《退市意见》此次明确了企业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的情形以及具体实施方式。
《退市意见》明确,对欺诈发行公司实施暂停上市;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实施暂停上市;对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限期实施终止上市。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对于上述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退市意见》原则上要求证券交易所在一年内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同时也区分欺诈发行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作了差异化安排: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全面纠正了违法行为、及时撤换了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了妥善安排的,其股票可以恢复上市交易,但对于欺诈发行暂停上市公司,除非发现其行为不构成欺诈发行,否则其股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终止上市交易。
证监会表示,重大违法行为在各个领域广泛存在,且不同领域关注的违法类型、把握的监管尺度不尽相同。为贯彻落实《证券法》关于“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的相关规定,以及“新国九条”“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的要求,同时考虑到违法类型的多样性,《退市意见》紧紧围绕公司上市地位维持这一核心,广泛吸收专家学者的意见,将市场反响强烈、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各方认识较为统一的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纳入退市情形,并分别规定了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标准。
东南大学经管学院名誉院长华生认为,长期以来,欺诈发行和虚假信披为市场深恶痛绝,近年来,以绿大地、万福生科等的欺诈发行为代表,以南纺股份的虚假信披为代表,两种重大违法行为既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也严重干扰了市场的正常运行,动摇了投资者信心。A股市场过去在这方面没有应有的制度安排,通过这次改革,确立了强制退市的规定,将极大提高违法成本,使得欺诈发行和虚假信披行为直接导致摘牌的严重后果,相信会对杜绝这些违法行为的发生,起到重要作用。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则认为,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体现了退市制度改革的法制化导向,是对投资者权益最好的保护。欺诈上市和信披造假既然有了极为严重的后果,也就可以时时警醒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必须慎重考虑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