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退市"出现一家、退市一家"
2014-07-05   作者:记者 吴黎华/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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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4日,中国证监会就《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退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标志着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正式启动。这次改革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有关“完善退市制度”要求的重要举措,改革目标是进一步健全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功能,实现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法治化和常态化。

     根据我国法律有关退市制度的规定,2001年水仙电器、广东金曼2家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交易,成为首批依法退市公司。至今,沪深交易所累计已有78家公司退市。但在退市制度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退市情形规定不够全面、退市相关指标设定不够合理、退市后安排不够配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够有效等问题,特别是由于具体的执法标准不够明确、具体,一些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不能及时退出市场,影响了退市制度的具体实施效果。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强调,这次退市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进一步扩展主动退市方式,为有主动退市需求的公司提供多样化、可操作的路径选择。二是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针对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市场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按照《证券法》有关重大违法行为退市的规定,制定了具体实施规则。三是进一步明确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同时,允许证券交易所在其上市规则中对部分指标予以细化或者动态调整,并且针对不同板块特点作出差异化安排。四是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作为退市制度完善要考虑的重点问题之一。强化公司退市前的信息披露义务,规范主动退市公司决策程序,完善异议股东保护机制,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等。

     邓舸表示,退市制度是证券市场市场化改革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也是证券市场推进注册制改革的重要配套制度安排。改革完善好退市制度固然重要,而发挥退市制度的功能作用,更要在监管实践中确保退市制度的严格遵守和执行。证监会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严格落实退市工作责任,切实加强退市实施工作的统筹和协调,严格落实退市制度的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对于《退市意见》的落实,证监会表示,证券交易所将同步完善股票上市规则及其配套细则,将《退市意见》的内容要求及时转化为有操作性的具体规则。证监会将进一步提高稽查执法水平,统一案件认定、处理标准,加强调查、审理工作的衔接、配合,确保案件处理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与此同时,严格执行《退市意见》及其配套规则,证券交易所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依法应当退市的公司“出现一家、退市一家”。进一步完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地方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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