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今日正式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征求意见稿。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退市意见》是对现有法律制度在实践操作层面的具体规范,属于法律实施性质的规范文件。《退市意见》的具体规范要求需要进一步通过证券交易所修改其股票上市规则及其配套规则予以落实,并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具体实施。
邓舸表示,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其中欺诈发行、重大信披违法纳入重大违法情形,按照退市意见,上市公司存在上述情况,并证监会依法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交易所因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对于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原则上要求交易所在一年内终止上市,同时也就重大信披违法做了妥善安排。
邓舸称,退市意见对主动退市做出向交易所同意的安排,并不是人为设置门槛,上市公司与交易所的契约关系,上市两者签订了契约关系,所以退市需要经过交易所的同意,从国外经验来看,也有类似安排,是基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考虑,防范可能出现的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