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调整存贷比计算口径 三农等6项贷款不再纳入
2014-06-30   作者:  来源:银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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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贷比是《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法定监管指标。为适应我国银行业资产负债结构多元化发展趋势,不断完善监管体系,近日,银监会在此前相关改进存贷比监管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存贷比监管,发布了《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从国内外实践来看,存贷比在管控流动性风险、控制信贷过快增长和维护银行体系稳定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经营模式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存贷比监管也出现了覆盖面不够,风险敏感性不足,未充分考虑银行各类资金来源和运用在期限和稳定性方面的差异,难以全面反映银行流动性风险等问题。

    银监会高度重视改进存贷比监管的相关工作,一方面积极推动立法机关修订《商业银行法》,另一方面不断完善存贷比监管考核办法,如将“三农”专项金融债、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支农再贷款等对应贷款从存贷比分子中扣除,并从2011年开始推行月度日均存贷比指标等,在促进商业银行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降低存款波动性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截至2014年1季度末,商业银行存贷比为65.9%,较年初下降0.18个百分点,与75%的上限尚有距离。

    为进一步完善存贷比监管,经研究,银监会对存贷比计算口径进行以下调整:

    第一,调整存贷比计算币种口径。目前的存贷比监管按照本外币合计口径进行考核,调整后将对人民币业务实施存贷比监管考核,本外币合计和外币业务存贷比作为监测指标。这一调整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也符合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对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单独管理的要求。同时,对本外币合计和外币业务存贷比实施监测,可以防范通过本外币转换进行监管套利等问题。

    第二,调整存贷比分子(贷款)计算口径。在近年已实施的存贷比分子扣减支农再贷款、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三农”专项金融债对应贷款,以及村镇银行使用主发起行存放资金发放的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基础上,再扣除以下三项:一是商业银行发行的剩余期限不少于一年,且债权人无权要求银行提前偿付的其他各类债券所对应的贷款;二是支小再贷款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三是商业银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转贷资金发放的贷款。上述贷款具有明确稳定的资金来源,无需相应的存款资金进行匹配。

    第三,调整存贷比分母(存款)计算口径。在现有计算口径基础上增加以下两项:一是银行对企业、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二是外资法人银行吸收的境外母行一年期以上存放净额。其中,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可转让存单是银行的稳定资金来源;外资法人银行相当一部分资金来源于母行存放,将其中一年期以上存放净额计入,可以促进外资银行充分运用境外母行提供的稳定资金拓展业务,支持我国实体经济发展。

    此次调整方案未改变存贷比的基本计算规则,简单易行,从定量测算结果看,有助于商业银行将更多的信贷资源用于支持实体经济。银监会将观察存贷比计算口径调整对银行经营行为和金融市场的影响,对于存贷比出现异动的银行,将视情形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监管套利。同时,银监会将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综合运用存贷比、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和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密切跟踪分析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状况,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在中长期,银监会还将继续积极推动并配合立法机关修订《商业银行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

  银监发[2014]34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适应我国银行业资产负债结构多元化发展趋势,完善存贷比监管考核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存贷比计算口径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人民币业务实施存贷比监管考核,对本外币合计和外币业务存贷比实施监测。

  二、计算存贷比分子(贷款)时,从中扣除以下6项:

  (一)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所对应的贷款。

  (二)“三农”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涉农贷款。

  (三)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

  (四)商业银行发行的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且债权人无权要求银行提前偿付的其他各类债券所对应的贷款。

  (五)商业银行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转贷资金发放的贷款。

  (六)村镇银行使用主发起行存放资金发放的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

  三、计算存贷比分母(存款)时,增加以下2项:

  (一)银行对企业或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

  (二)外资法人银行吸收的境外母行一年期以上存放净额。

  四、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相关报表的调整及报送要求另行通知。

  五、本通知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参照执行。

  2014年6月30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相关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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