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风险资本新规五大变化
艺术品融资业务单列
2014-06-25   作者:冀欣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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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新规征求意见稿下发两个月后,配套的风险资本计算表终于露出真容。
  作为征求意见稿核心内容,此番风险资本计提的方式,较此前出现了多处实质性调整。从调整方向来看,监管方向亦从四年前的以风险资本管理带动业务结构调整,逐渐专向了对不同类型信托业务实质性风险的更多关注。
  新规中,矿产信托与艺术品信托都被单独列项,高额计提风险资本。而主动管理的融资类业务风险计提,也较目前运行的标准有不少提高,但较此前市场消息猜测已属“温和”。
  从整体系数调整来看,全面强化净资本管理意图非常明显,计提比例多数较此前有所提高。业内人士预测,这可能直接导致信托公司新一轮的增资扩股潮。

  “非主动管理类”计提比例下降

  与此前下发的净资本管理新规征求意见稿中所述内容相吻合(见本报2014年4月11日9版《信托净资本管理新规将首度明晰通道业务判定细则》),在风险资本计算表中,信托业务部分主体框架确以“事务管理类”与“非事务管理类”作为划分标准,旨在对“通道”与“非通道”业务加以区分。
  这与此前基于“集合信托”与“单一信托”的分类方法发生了颠覆式变化。做出如此改动,监管方面的意图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期对项目真实意图、交易目的、职责划分、风险承担等进行有效辨识。
  而在重塑整体分类框架后,新的风险资本计算办法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各类业务细项制定与计提比例进行全面调整,对比此前执行了三年的“旧法”,主要有五个大的变化。
  首先,事务管理类信托,或者可以简单说是通道类业务,统一按0.1%比例计提。这与旧规中相关列项比,计提比例有了不小的下调。但接受采访的业务人士认为,受监管政策影响,大多数公司的“通道”业务都较此前大幅萎缩,此项调整带来的影响有限。而出于利润考量,对于大多数公司,即使通道业务资本占用比例下调,也不会转而加大这类业务领域的投入。
  按前述管理新规征求意见稿,事务管理类可以是单一、集合、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业务,只要“信托公司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判定参考标准主要有两项:一是信托报酬率较低,二是合同约定以信托期限届满时信托财产存续状态交付受益人进行分配。
  其次,非事务管理类业务部分,分为投资类、融资类以及公开市场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消息人士透露,监管层方面的意见是,“投资类”与“融资类”的区分标准为“是否明确设定预期收益”,设置了的为融资类,反之亦然。
  值得一提的是,资产证券化业务将成为信托公司创新业务的重点领域,已成业内共识,监管层也在多个场合明确表态鼓励。此番证券化业务在新风险资本计算标准中,也被单独设项,以0.2%比例计提风险资本。

  强化重点:矿产、艺术品、资金池

  第三,非事务管理类业务“投资类”部分,分为“金融产品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与“其他投资”,这三个子选项也不再如之前分别归属于“单一”与“集合”类别分别设定计提标准。
  其中“金融产品投资”还在投向标的上进一步将“标准化”和“非标”进行了区分。投向公开市场交易的产品计提0.2%;投向非公开市场的产品如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全部资金最终投入公开市场产品的计提0.2%,部分或全部资金用于融资目的则大幅计提3%。
  在“旧规”中,投资类则同时分属“单一”和“集合”业务项下,“金融产品部分投资”仅粗略按照“股指期货相关的投资产品”、“公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其他有公开市场价格金融产品”划分,最高计提不超过1%。显然,这样的分类标准已不能对部分为节省风险资本计提而衍生出的业务模式进行有效监管。
  而在“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部分,原先归属“单一”部分,计提0.8%,归属“集合”部分计提1.5%,现在减少至计提0.5%。
  第四,非事务管理类业务“融资类”部分计提比例调整最大。
  据上述人士所言“投资类”与“融资类”业务的判定标准,受益权信托及假股真债业务按照“实质大于形式”原则,也多数应归属融资类,因此作为目前信托公司的主体业务模式,此部分的计提标准调整,对信托公司的影响也最为重要和直接。
  “融资类”业务中对接单一资金部分,房地产业务中“公租房廉租房类融资”与“其他房地产类融资业务”计提比例分别从0.5%与1%,大幅提升至2%与3%。
  集合资金部分,房地产业务中“公租房廉租房类融资”与“其他房地产类融资业务”计提比例则从1%与3%,大幅提升至3%和4%,为原来的3倍与1.3倍。
  巨大的变化还有,以往融资类项目,除房地产类单独列出,其他全部归于“其他类”,单一类业务中计提0.8%,集合类业务中计提1.5%。
  而新的计算办法中,“融资类”项下,特别将“煤矿信托”与“艺术品信托”列出,在集合项目中,煤炭信托业务计提风险比例高达5%,艺术品则高达6%,在所有信托业务中居于峰值。
  第五,附加风险资本部分较此前最大的变化是,开放式信贷类信托业务和开放式混合型信托业务,将额外计提风险资本5%,一般认为是针对“资金池”类业务所做的专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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