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这是现行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颁布实施后,首次大修。
草案拟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有关事项,有针对性地补充、强化相关制度,提高标准、全程监管。
禁止婴幼儿配方乳粉贴牌生产
食品生产环节是食品安全的源头。在这个环节,草案增设投料、半成品及成品检验等关键事项的控制要求,规定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制度,特别要求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草案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生产原料、产品配方及标签等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草案规定,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入网食品经营者将实名登记
流通环节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在食品流通环节,草案增设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并且规定,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同时,草案对网络食品交易中的食品安全责任作出规定,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根据草案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则由其赔偿,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
细化对失职地方政府负责人的处分
草案更加突出民事赔偿责任,规定实行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完善了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10倍价款或者3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草案着力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规定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最高为货值金额三十倍的罚款;对明知从事上述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向其销售违禁物质的主体,规定了最高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规定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草案还细化并加重了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食品安全事故时收受贿赂;(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严格监督管理保健食品
当前人们对于身体保健越来越注重,但保健食品泛滥却有可能危害消费者的健康。为此,草案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保健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并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一致。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生产保健食品使用的原料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
此外,草案对保健食品的注册、备案制度以及广告审批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保健食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