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真正的创新活动设置一个尝试空间,允许一定范围内的试点。对现有金融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法规已明显不适应实际情况的,应加强探索研究,形成客观的评价标准,不应对新事物、新业务简单叫停。”6月19日,在人民网金融创新论坛上,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谈到了一系列金融创新与监管的辩证关系。
王岩岫表示,“一行三会”正在积极准备制定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今后都要进行相应的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线上、线下业务要保持一致,互联网金融企业要有明确的业务界限和边界,不是说互联网金融就什么都可以做。”
“金融机构原则没有变,金融风险也没有变,金融监管的原则没有变,金融风险也没有变。只是说,发生了一些形式渠道的改变。”王岩岫强调,互联网金融不能混业。要有严格的分解。“你做什么的企业就是做什么的企业,牵涉到法律主体的问题,你做销售就是销售,你做融资就是融资,不能混业。”
在谈到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时,王岩岫认为需要明确金融创新应遵循四条原则。他表示,作为监管者,掌握好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平衡,关键是合理设限,科学定规。金融机构要在金融创新中践行四项原则。一是要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将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的需求作为创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金融创新,改善资源配置效率,节约社会交易成本,提高基础金融服务均等化水平,防止监管套利或者金融业自我循环。二要把依法合规和稳健经营意识贯穿到金融创新的全过程。要做到“心中有法,行为有度”,遵循良好的监管要求和会计标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会计记账和风险管理。三要与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相匹配。金融机构应在自身风险管控能力范围内开展金融创新,做好风险潜在性评估,发挥好风险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确保所有创新产品都能被有效管控,切实承担起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四要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任何金融创新都不应以牺牲消费者权益为代价,金融创新产品的结构应当清晰易懂,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全面,确保有足够的透明度,确保客户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有利于消费者充分认识风险和维护自身权益。
“做好监管与创新的平衡,必须持续提高监管效能,探索创新业务的新模式、新特点,不断改变监管手段,提高监管业务的能力。并要关注系统性,坚守风险底线,严重关注个体风险的同时,重点跟踪风险传染的链条,严守不发生区域性风险的底线。”王岩岫表示,互联网金融企业要有相应的资本,不能搞资金池,不能汇集大家的资金。还有,不能动用客户的资金,必须进行托管。同时也不能无限地担保,今后必须有自律组织进行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