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员工意愿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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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来源包括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购买、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自愿赠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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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员工持股总数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10%,每期员工持股计划最短持股期限为不低于12个月
中国证监会制定并于昨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标志着在上市公司中开展员工持股计划试点即将正式启动。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员工意愿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
从资金、股票来源和持股数量、期限上看,《意见》规定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于员工的合法薪酬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包括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购买、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自愿赠与、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意见》明确,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最短持股期限为不低于12个月,公司可以自行规定更长的持股期限。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持股期限确定为36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意见》采取不同的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除了非公开发行方式外,中国证监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不设行政许可,但对存在虚假陈述、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证监会将依法予以处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介绍,依据《意见》,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须符合三条原则,即依法合规原则、自愿参与原则、风险自担原则。
按照《意见》,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既是设立持股计划的委托人,也是持股计划的受益人。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根据出资额享有标的股票对应的份额权益。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资金为委托财产,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意见》还就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管理模式、信息披露及内幕交易防控等问题作出规定。
张晓军表示,在上市公司中推进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出台《意见》,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员工的持股行为,促进员工持股计划良性发展。
上市公司开展员工持股计划,可以为上市公司提供新的市值管理工具,有利于上市公司更好地开展市值管理工作。员工持股计划可以交由专业机构投资者进行日常管理,促进专业机构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的投资产品和服务,优化市场结构。
另悉,《意见》发布实施后,证监会还将依照规定积极推动开展试点工作。证券交易所将出台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引导、规范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负责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开立等有关工作,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将组织开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宣传、辅导工作等。
张晓军同时提到,《意见》对所有类型的上市公司都具有直接指导和规范作用。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依据《意见》的规定。此外,非金融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有关要求,金融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