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6月19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关于“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的要求,经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下发通知,决定在北京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大兴区新秋老年公寓与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社会福利院、东湖高新区佛祖岭福利院与湖北省武汉市第十一医院,云南省昆明市社会福利院与云南省红十字会医院合作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发改高技〔2014〕1358号)。
试点工作将重点在远程医疗的操作规范、责任认定、激励机制、收费标准和医疗费用报销等方面,研究制定适用于面向养老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相关政策、机制、法规和标准,探索市场化的服务模式和运营机制,在局部地区构建有利于面向养老机构开展远程医疗应用的整体环境,验证完善各类政策,建立面向养老机构远程医疗发展的长效机制,提高养老机构健康管理服务水平,探索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合作机制,推动医养融合发展。
《通知》要求,试点省市的发展改革、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建立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决策试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研究制定远程医疗相关政策,组织养老机构与合作医院编制试点工作方案,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试点工作。试点省市养老机构和医院,要按照“填平补齐、经济适用”的原则,充分依托现有系统,采购安全可控的设备和服务,形成完善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技术和服务体系,严禁重复建设,并与其它医药卫生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和医院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