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晓义:即便重复参保养老保险 待遇领取“只限一份”
2014-06-17   作者:记者 李唐宁/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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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将得到解决。16日下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在线解答网友疑问。
  在目前各项制度管理手段还不是十分健全的情况下,养老保险制度间重复参保的状况广泛存在。对于类似情况,网友也提出了很多疑问。一位农民工表示,他在浙江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同时在家乡四川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怎么处理我这个情况?是不是会损害我的利益?”
  胡晓义对此表示,类似现象并不少见,参保人员跨制度同时又跨地区,以现在的管理手段还很难辨识是不是重复参保。
  不过,胡晓义同时表示,按道理重复参保是不允许的,因为任何养老保险制度都是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不允许同时享受两份。“我们将来要极力避免类似情况。”他表示,未来通过技术手段的提升,保持在同一个时间段内,一个人只有一种养老保险关系。
  对于已经发生的重复参保,胡晓义表示,要清理养老保险关系,使参保人在最后领取待遇的时候只在一个制度里面领取。“清理的原则还是就高的原则,就是哪个待遇领的高就保留,哪个待遇领的低就把它清除。”胡晓义表示,但参保人在另外一个制度里面的缴费,在我们的工作当中如果能查实了,那么就把参保人重复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退给本人。
  事实上,根据《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此外,《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此外,对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统筹基金是否可以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很多网友提出了疑问。
  胡晓义对此表示,城乡居民和职工之间跨制度的关系接续没有转移统筹基金的政策,因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不是从统筹基金里面支付的,而是政府直接支付的,在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里面也不存在统筹基金的概念。
  “更重要的一条理由是,统筹基金的设计从开始就是现收现付的,当年应该支付多少就支付掉,略有一点结余就在年度之间调剂。”胡晓义表示,“但是说到底,只要你参加了养老保险,无论是参加了职工的还是居民的,权益都是得到保障的,对个人的权益是没有损害的”。
  缴费年限方面,根据《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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