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产管理规模迅速做大之后,过惯“好日子”的信托公司正在为保兑付头疼不已。今年以来,受房地产市场降温、产品兑付洪峰的双重影响,多地信托兑付危机开始显现。随着中诚信托、吉林信托、新华信托先后被曝出现兑付困难,有关投资者与信托公司及代销机构之间就刚性兑付产生争议甚至对簿公堂的消息频频见诸报端。
《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发现,在“刚性兑付”争议背后,不乏部分信托产品受托人主动管理能力低下,风险自控虚设的隐患。而在信托产品运行管理及销售中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到位、利用复杂法律文书脱责、用产品说明书取代合同协议等种种问题,给投资者的维权之路埋下了一个个“免责陷阱”。
到期前一个月才知亏损近60万
信息披露不到位、利用复杂法律文书脱责、用产品说明书等取代合同协议……在信托产品运行管理及销售存在诸多弊端情况下,投资者维权变得举步维艰。
49岁的浙江乐清商人文先生经营一家销售防护器材的个体企业。2011年,他以300万元从某商业银行购入一款信托产品,起投金额为50万元。到期前的一个月,文先生才被告知亏损近20%。
而在上海,某股份制银行的私人银行客户李先生2011年购入一款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列明,信托投向的企业大股东个人负有无限连带责任。今年1月,该信托因卷入房企借贷纠纷,一度面临兑付危机。
从2006年的3500亿元到今年一季末的11.73万亿元,我国信托资产管理规模已增长逾30倍,其体量成为金融业第二大。另据机构预测,2014年信托到期量约5.3万亿,信托公司面临集中兑付压力。而随着多款信托产品被曝兑付困难,信托投资者维权所面临一系列难题也逐渐暴露。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公布的2013年调查显示,产品误导销售、夸大收益、出现巨额亏损、资金被占用、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已遭到消费者集中投诉。而《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发现,缺乏信息告知、没有有效担保、问责渠道有限等正成为信托维权矛盾扩大的主因。
在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作鹏称,他所代理的数十起信托诉讼涉及多类“免责陷阱”:一是信息披露不到位,信托公司在网站发布净值,代替实地寄送;二是利用复杂法律文书脱责,设法提高投资者问责、中止已亏损信托的条件;三是用产品说明书等取代合同协议。“一些做法易埋下隐患,甚至只给投资者合同封底,签字后再寄送全文。”
产品、销售风险管理不善催生的诉讼效应从个案可窥一斑:《经济参考报》记者获得的判决书显示,2011年后,浙江金信信托与保险公司共同发起的“信托投资人寿保险”理财产品就曾引起多轮集体诉讼。银监会网站披露信息显示,已发现个别地方存在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的非法机构,部分机构虚假宣传招聘人员,进行募集资金等非法金融活动。
近期,俗称99号文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首份实施细则已经下发。在规范资金池运作、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的要求下,信托行业正走到转型路口。
信托合同暗藏“免责陷阱”
记者在一款信托合同中看到,其银行风险评级为“最高风险”。然而,尽管合同要求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但随后约定:即使不通过测试,作出声明仍可购买。
事实上,在刚性兑付频频引起争议背后,信托产品自身不乏售前承诺保证收益,售后则强调“风险自担”的“免责陷阱”。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仅2012年,我国到期清算出现问题的信托项目约200亿元。
《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发现,信托合同不乏存在“免责条款”现象。而“99号文”等新规的出台,正是旨在加强对信托机构的行为约束。
一是“风险评估成虚设”。从信托、代销银行等金融机构角度,突出表现在缺乏格式合同约束,风险控制自行设计。比如,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则属于不当和误导销售等异常情况。
但记者在一款信托合同中看到,其银行风险评级为“最高风险”。然而,尽管合同要求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但随后约定:即使不通过测试,作出声明仍可购买。
“99号文主要是为了防止此类金融风险集中释放。”民生证券分析师张磊表示,究其原因,信托通道业务是银行资金出表的重要手段,在经济增速放缓,很多信托项目基础资产收益率下滑压力下,抵押物价格也受到整个大资产价格下跌影响,导致资产负债表恶化向银行体系逆向传导。
二是“收了钱不担责”。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宇认为,高额固定收费让机构“旱涝保收”,也加剧了买卖双方矛盾。以一款募资10亿元的两年期信托产品为例,合同中固定管理费和托管费每年为2.8%。按管理报告,这款产品一度浮亏2亿元,仍可计提收费逾5千万元。
三是“出了问题易推诿”。本次下发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还对信托公司的通道业务进行了说明,要求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项目的风险责任承担主体,提供通道的一方为项目事务风险的管理主体,厘清权利义务。
市场人士指出,这一新规与信托市场责任“层层分包”现象不无关联:比如采取有限合伙制,引入财富管理公司作为投资顾问或合伙人。但“投顾”实际却屡屡操盘资金、搭桥定向增发业务,一旦亏损各方容易推诿,问责机制模糊。
风控能力亟待加强
专家认为,信托业要成为真正的受托理财机构,实现兑付机制市场化同时,机构尽职及完善问责不可或缺。
“随着部分行业去杠杆资金流趋紧,打破刚性兑付的压力可能加剧。”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说。从产品设计、利润分配到代销等层面,监管从严的背景下,信托业正面临转型“大考”。
专家认为,亟须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培育“卖者尽责”规范——在信托公司受托责任没有严格明确的情况下,无法也不应让投资者完全承担投资风险,真正实现“买者自负”。
“中诚信托等事件已表明,要警惕打着理财旗号,借信托将贷款业务转为非贷款业务,以买者自负的名义让机构免责。”资深金融学者陆磊认为,非系统性风险产品应加快设立完善问责机制,以保护投资者权益。
事实上,信托理财市场迅速膨胀背后,不乏信托公司粗放扩张带来的隐患。专家认为,尽管从总量上看信托风险整体可控,但一些信托公司对一些项目粗放决策,疏于管理,信托公司对行业发展周期的风险管理能力亟待加强。
“可试点建立信托格式合同规范及合同备案制度,有效防止利用复杂法律文书,损害投资者权益。”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建议,须限制信托合同变相违规,统一风险承受能力标准,扩大浮动管理费占比与业绩挂钩。
专家认为,信托业要成为真正的受托理财机构,实现兑付机制市场化同时,机构尽职及完善问责不可或缺。上海银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国内第一个理财产品电子化监管平台已经上线,收录产品超过3290款,将实时监测包括信托产品在内的兑付风险。而在销售环节,《上海银行业理财产品销售宣传用语规范》已经下发,明确代销银行不准采取暗示收益率等销售“话术”。
业内人士表示,这一举措旨在对投资者数量超过一定规模、低于一定门槛的信托产品购买群体及兑付期限,通过统一详尽的备案平台,摸清不同信托产品的兑付状态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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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以市场机制破解信托刚性兑付 |
记者 杜放 黄玫/上海 广州报道 |
“假信托”案件频发,代销法律纠纷屡现,兑付危机连连上演……坐上金融业第二把交椅的信托业,近期屡屡遭遇风险挑战。《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发现,当“刚性兑付”演变为不成文规则,信托产品风险逐步释放的同时,也隐藏了一系列发行、销售及担保隐患。专家认为,为稳步释放投资者群体风险,应用市场化的机制打破刚性兑付的潜规则。
“刚性兑付”成不成文规则
轰动一时的中诚信托“至诚金开1号”以兑付本金和部分利息告终;房地产信托“上海录润置业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近期陷入借贷纠纷,“刚性兑付”再度发威。“刚性兑付的实质,是要信托机构提高对不良资产的容忍度,将投资品存款化,仍在积累风险。”上海市银监局创新业务监管处处长王鑫泽说。
年初以来,多款信托产品均出现到期兑付困难。维持兑付的成本逐渐增大,打破刚性兑付的压力却在增加: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广东省银监局辖内信托公司存续信托理财产品达1033只,比年初增加约31%。但伴随资产价格下滑,综合平均收益率已同比降低0.36个百分点。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认为,国际无抵押债券平均违约率是4%至5%,从代销银行、发行信托机构角度,信托违约和银行不良贷款一样,是非常正常的现象。“随着部分行业去杠杆资金流趋紧,打破刚性兑付的压力已在加剧。”
事实上,按照《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广东省银监局非银处负责人认为,“在信托产品的制度安排上,根本不存在刚性兑付,本来就不具备法律强制性。”
然而,在众多信托产品兑付实际操作中,信托机构赔不起,代销银行不想赔,投资者问责无门,缺乏有效的问责和市场化“兜底”机制,使兑付纠纷频频上演。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作鹏表示,2011年以来,他已受理数十起信托到期兑付纠纷,最终都是以撤诉为条件,达成刚性兑付和解。“不刚性兑付会造成维权风险。如果支持投资者诉求,对行业、公司的影响又很大。”
“捂住”风险难掩新隐患
形成刚性兑付的源头在哪里?据介绍,上世纪90年代末,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向省内外、国内外500多家债务人发放贷款近130亿元,因未严格审查债务人的资信和偿债能力,导致严重支付危机。此后,国内信托产品形成刚性兑付潜规则,运用资金池、“借新还旧”方式保兑付。
伴随轰动一时的广国投破产案,国内信托业已经过6轮整顿,兑付问题依然频发。
“非市场化的刚性兑付可能导致风险被普遍低估,过度投资不可行项目。”标准普尔大中华区总裁周彬说。《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发现,“一刀切”的兜底做法滋生了多方风险意识薄弱、产品发行缺乏评估等一系列风险。
一是不管“能不能买”,投资群体风险意识淡薄。2011年2月,上海市民吴竹成以300万元购入某集合信托计划。根据管理报告,截至次年9月30日,该信托产品浮亏便接近45%。记者在投资者出示的合同中看到,风险评估报告签字处为空白。“自己确实连合同都没看就买了。”而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应由客户填写。
二是不顾“该不该卖”,理财担保销售弄虚作假。销售违规宣传、担保审查不严,也使投资者盲目入市。
以今年1月陷入兑付危机的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号”产品为例,作为其担保物的陕西某煤矿在信托发售前未获得采矿证,并不具备作为担保物的资格。“不论投资者自认倒霉还是获得兑付,都不应影响追究失职者责任。”上海一家基金子公司负责人认为,刚性兑付掩盖了责任追查。
三是不问有无资质,信托发行成为融资套利。事实上,信托业存在的“刚性兑付”潜规则已波及多种投资品,影响深远。比如,基金子公司、券商资管计划,乃至私募债市场的“刚性兑付”同样应运而生。
北京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销售部门负责人表示,信托发行只需备案。“有分行为了帮客户解决贷款需求,就策划发行代销,没有有效的发行审核机制。”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整改通知,该市33家公司未经批准在名称或经营范围中涉足信托——全国只有68家信托公司,深圳却一下子冒出33家“假信托”公司。
建立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
“我国信托业规范包括一部法律和四个部门规章。即使是如此简明的法规框架,都没有被认真执行。”金作鹏说,原因之一就是各方均自恃有“兜底”。
市场人士表示,信托市场屡次遭遇先发展再整顿,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不健全:刚性兑付等非市场化手段过度存在,而市场化手段太少;“零容忍”的硬杠杠下,局部性风险管得更多,系统性风险在积累。
如何“让硬风险软着陆”,成为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及维权群体的共同呼声。
专家认为,稳步释放信托风险的现实路径在于,由重事后控制转为重事前控制,理顺责任纠纷处理机制,强化市场化处置手段。“对一些出现问题的信托产品,政府不能把责任都揽到自己身上,进行刚性兑付。”山东财经大学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华认为,破解面对刚性兑付的“两难”,应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据介绍,多国信托业普遍存在类似存款保险的风险赔偿机制,我国信托业由于长期存在刚性兑付,同类风险防范尚未落实。《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额需达到注册资本20%。东部某省一家信托公司负责人表示,2013年末其赔偿准备金余额尚存在缺口。
广东省银监局非银处负责人建议,完善投资者教育同时,可加大对项目及信托公司的审查,并监控信托公司收入,确保收益完整分配。
业内认为,强化发行监管同时,在信托业转型中,遏制产品风险源头也应提上日程。信托投资垃圾债券乃至艺术品、白酒等高风险资产近年日益增加。特别是要建立代销银行与信托公司间的风险隔离,同时建立对问题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问责机制。
例如,美国2000年通过的《统一信托法典》,就界定了投资者有要求潜在损失赔偿的可能,信托机构违规适用救济规则可追诉损害赔偿。金作鹏认为,为明确违约信托的发行方、代销方和投资者各承担何种责任,亟须建立信托纠纷仲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