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各界关注的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又向前迈出关键性一步。财政部日前同时发布《关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信用评级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信息披露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进行规范和细化指导。专家称,这标志着以地方政府为发债主体的地方债发行制度体系初步具备,同时,意见的出台也为地方政府的发债行为加了一道保险。
经国务院批准,今年我国将在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等10个地区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这些试点地区不再由中央代还,将自行偿还债务,防范债务风险挑战更大。
专家认为,对政府债券进行评级,有利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是建立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的重要一环。
财政部财科所研究员王泽彩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指导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健全完善试点省份举债融资机制,规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制度约束,防范和遏制不良债券规模的扩大,降低公共风险。这是给地方政府的发债行为加了一道保险。”
《关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信用评级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试点地区需要对要发行的5年、7年和10年期等各期限地方债进行综合性评级,首次评级要进行一次,此后跟踪评级每年开展一次。
意见明确,债券信用评级是评级机构对债券发行人按时、足额偿还债务的能力和意愿的意见,是投资者分析债券发行人和债券信用的重要参考。
根据信用评级指导意见,试点地区地方债信用评级的等级划分为3等9级,其中最高的“AAA级”表示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极低,最低的“C级”表示不能偿还债务。
指导意见规定,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严格遵守信用评级协议约定,及时提供信用评级相关材料和信息。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级机构的公正评级。
王泽彩认为,在地方政府发债过程中,比较难的是信用评级。“地方政府能不能百分之百真实、准确地公布经济指标、财政收支、债务等方面的信息?另外信用评级的指标体系还有待于实践去检验。”
《关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信息披露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试点地区在发行债券前,应在不迟于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地方财政部门、中国债券信息网等网站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专家认为,规范信息披露工作,能约束地方政府及有关人员的行为,有利于保障债券的顺利发行、交易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汪德华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信息披露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地方政府披露多方面信息,体现出地方债制度对增强财政透明度,建设现代财政制度的积极作用。”
信息披露中值得关注的亮点是,发债地区的地方政府债务状况必须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主要是截止2013年底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包括债务余额、举借主体、资金来源、期限结构、资金投向、当年举借偿还情况、未来偿债计划、控制债务增长和防范债务风险方面拟采取的措施等。
指导意见还要求,在地方债还本到期日前,地方政府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市场披露。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地方债本息未按期支付;重大的债务赎回或债务豁免;其他影响地方债还本付息的重大事件。
此外,信息披露还包括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经济圈规划、行业发展等中长期经济规划;包括地区金融环境、经济总量、经济增长、产业结构、固定资产投资、对外贸易、消费、居民生活、各类价格指数等近三年经济基本状况;也必须包括近三年公共财政收支、近三年政府性基金收支和2014年国有资本经营收支。
“两份指导意见体现出地方债市场化发行的思路,即要求地方政府作为一个平等市场主体发行债券,有助于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有助于投资者自行判断风险。”汪德华说:“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还应当有证监部门作为公开市场监管部门的制度规定,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控制相关制度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