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奥赛康的核查终于告一段落。证监会昨日通报了江苏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承销检查结果以及处理情况,决定对主承销商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江苏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日刊登招股意向书,1月8日确定发行价格并刊登发行公告。奥赛康发布发行公告后,市场质疑较多。1月10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发布公告,决定暂缓发行。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奥赛康暂缓发行后,证监会对奥赛康发行承销工作进行了检查。经查,中金公司在承销过程中,指使他方制作宣传文章,引用该项目分销商国金证券的研究报告,在媒体发表,并指使财经公关公司宣传奥赛康“估值不高、后市看涨”的言论,诱导投资者高价申购股票。
邓舸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承销商不得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不得干扰网下投资者正常报价和申购”的规定。
证监会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该决定书目前已下发至中金公司。邓舸表示,针对上述情形,证券业协会还将对中金公司等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他再次强调,承销商和发行人在新股发行推介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证监会将持续强化新股发行的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事后问责,维护“三公”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